华为  · 3M  · IPO

IPO雷达|实控人身陷离婚诉讼,华为供应商盛凌电子闯关主板有戏吗?

副总年薪是董事长的4倍。

 |  张乔遇
图片来源:图虫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张乔遇

近日,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凌电子)向深交所主板递交招股书获受理,申万宏源证券为保荐机构。

盛凌电子主营业务为连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对华为、3M公司依赖性较高报告期平均每年超六成收入为前述两家公司贡献IPO前公司实控人还面临与前妻的诉讼纠纷未解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次上市不成功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或将面临巨额股份回购风险

副总年薪是董事长的4倍

盛凌电子前身盛凌有限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由盛凌实业、思马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中盛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2000万元设立。

报告期内,盛凌电子共进行两次增资和一次股权转让。2021年1月,盛凌电子进行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从5300万元增加至583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30万元由福泉盛凌和九派优势以货币认购,认购价格为8元/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增资时盛凌实业、蒋志坚、盛凌电子与福泉盛凌、九派优势签署了《关于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下称《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协议约定了相关特殊权利,主要包括要求收购权或补偿权、反稀释条款、有限认购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

虽然上市前,盛凌电子以及盛凌实业、蒋志坚已与福泉盛凌、九派优势签订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对于收购权或补偿权、反稀释条款、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等特别权利条款予以终止。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的约定已终止,但却附带了恢复条款,即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时自动恢复,且对时效期间投资方相应权益具有追溯力,视为该等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的约定自本补充协议二签署日起自始有效。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盛凌实业持有公司59.8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蒋志坚通过直接、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86.52%的股份,为盛凌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蒋志坚同时也是盛凌电子的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从公司领取薪酬68.23万元。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副总经理曹国强2022年从公司领薪金额高达294.47万元,是蒋志坚的4倍。

3M、华为收入占比超六成

盛凌电子主营业务为连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具体包括通讯连接器、工业控制连接器、新能源连接器和医疗等其他连接器。

2020年至2022年(报告期),盛凌电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30亿元、3.33亿元和3.77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130.34万元、4936.37万元和7024.79万元。从收入构成看,公司报告期通讯连接器收入占比有所下滑,而工业控制连接器、新能源连接器的收入占比则相应上升。

图片来源:招股书

据招股书披露,盛凌电子的连接产品广泛用于通讯、工业控制和新能源等领域,主要客户/终端客户包括3M、华为、立讯精密、汇川技术、泰科电子、新华三、诺基亚、中兴通讯等厂商。但从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具体分析,盛凌电子对于华为及3M的销售依赖性较大。

2020年至2022年,盛凌电子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4.77%、72.02%和69.23%。其中来自华为及3M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合计分别为63.79%、63.08%和58.36%,处于较高比重。

图片来源:招股书

据招股书披露,华为系盛凌电子的境内主要客户,3M则公司境外主要客户,目前越南生产基地主要承接来自3M的订单。截至2022年,盛凌电子与华为、3M仍有正在执行的年度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销售订单。

实控人身陷离婚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前公司实控人蒋志坚的控制权正面临法律风险,其背后牵涉与前妻的“爱恨纠葛”。

据悉,2014年5月,实际控制人蒋志坚与妻子黄新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没有争议,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

2022年6月,黄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姻期间蒋志坚持有的包括盛凌实业、盛凌电子在内的企业股权。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22年11月黄新撤回该诉讼。

不过,2022年1月,黄新持股98%的泰德康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蒋志坚停止担任第三人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判令被告蒋志坚违反同业竞争从第三人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所有收入暂定600万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蒋志坚赔偿原告因其损害原告商业利益的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4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招股书披露,蒋志坚1999年3月至今仍担任泰德康董事,泰德康作为盛凌电子的关联方曾是公司2020年的第三大客户,主要作为公司贸易商的身份向公司采购产品最终销往工业控制、医疗等领域的终端客户,公司当年对其销售金额1273.69万元,占收入的比重为5.54%。

2023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3529号),驳回泰德康的诉讼请求。2023年3月,泰德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泰德康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