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公众人物的理由用在陈光标身上非常贴切,而且不需要多少保留。
作者: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近日,财新网发布特稿《陈光标:“首善”还是“首骗”?》,这个问题可能很复杂;陈光标诉财新传媒,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00万,这个案件的法理却很简单。
这种案件直接涉及两种权利。一边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一边是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所衍生的名誉权。
在通常情况下,第38条为第35条设定了边界:言论自由再重要,也不是无限的,任何人都不得以诽谤、侮辱或揭露隐私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如果我们披露了关于他人的不实信息,那么即便用意是好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也不例外。然而,针对政府或公众人物,法律责任的界定又是另一个标准,因为这里不只是涉及原告与被告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还有广大公众的知情权——显然,谁都想知道陈光标究竟是“首善”还是“首骗”。这一事实并不授权新闻媒体恶意造谣中伤,但确实极大拓展了其报道自由的空间。
1964年,美国里程碑判例“纽约时报案”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当代边界。以往,普通的诽谤侵权诉讼倒置举证责任,要求被告证明发布的信息属实;只要不能举证,即被判决构成诽谤,后果往往是巨额赔偿甚至坐牢。设想有人揭露官员腐败,但是这类信息的确凿证据一般掌握在政府自己手里,不可能对外界公开。这样,政府只要祭起诽谤诉讼的尚方宝剑,就足以令媒体和公民胆寒,因为谁都不想惹上一个说不清的官司并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
▲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载了题为“留心他们高涨的呼声”的整版广告,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马州伪证罪指控的辩护筹集资金,在广告中提及了一些阻挠民权领袖的行动,但部分内容失实,而且涉及到蒙哥马利市警察。尽管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L·B·沙利文并没有在广告中被指名道姓地点出来,但是鉴于他的职位,加上他的职责是监督警察部门,对于警方行动的失实批评被认为是对他个人的诽谤。
基于此,“纽约时报案”判决旧规则对言论与新闻自由产生了“冷缩效应”,对于监督政府极其不利。新规则把举证责任又调换过来,而且极大加重了官员的举证责任。官员要控告个人或媒体侵犯了其名誉,不仅要证明报道失实,而且还要证明被告这么做有“实际恶意”。要证明别人脑子里的那个“小九九”,自然是极难的,因而有人断言,“纽约时报案”判决断送了官员的名誉权保护。如果你想进官场,代价之一就是基本上放弃自己的名誉权;你的个人名誉必须给言论自由让路,因为公众的知情权太重要了。
半个世纪以来,“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宪政规则不只是适用于美国,而且也适用于世界上众多宪政文明国家。这是因为监督政府的需要不只是美国一家有,而是所有正常国家的共同需要。人性是普适的,人的行为动机是人性加情境决定的,因而某些制度的必要性也是普适的。人民有恐惧,就不敢监督;没有监督,政府就必然腐败和专横;要有效监督政府,首先必须消除人民的恐惧。“纽约时报案”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实际恶意”标准就是为了让人民以及新闻媒体在监督政府的时候,可以远离恐惧、畅所欲言。只有人民的言论受到保护,政府透明和廉洁才有保证。官员的名誉本来也值得法律保护,只是如果这种保护抑制了人民的知情权,就不得不被舍弃。我们可以不接受这样的宪政规则,不过那样就得承担拒绝宪政的代价,纵容泛滥成灾的官员贪腐与公权滥用。
▲ 安东尼·刘易斯(Anthony Lewis)所著关于“纽约时报案”一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
后来,美国最高法院也把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公众人物”,退役官员、影视明星、体坛名将、财团大亨等社会名流都属于这个界别。“纽约时报案”的拓宽引起了不少争议,因为名人也是有名誉、有隐私的,而且如果说做官是自己的选择,成为明星未必全然是自己的选择。尽管如此,公众人物为言论自由让步的理由和政府官员类似。一个健康国家不仅要追问政府的权是否用得正当,而且也要追问名人的名、商人的钱是否来得正当。事实上,权、钱、名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公共资源。人民可以把权授予官员,把钱交给商人,把美名送给某个名流,但是有权知道他们是否名实相符。更何况在一个健康国家,社会名流也是青少年楷模,对社会拥有巨大影响,公众有权对他们设置一定的道德期待,并知晓他们的真实人格状态。当然,公众不应该对名人的纯粹私人生活感兴趣,但什么是公众需要知道的信息?这条线很不好画。如果窥探名人隐私成了代价高昂的重罪,那么公众需要知道的更重要的信息也不会有人敢于探索。两害相权取其轻,名人的名誉权在公众知情权面前也要做出适当让步,尽管让步多少存有一定的争议。
监督公众人物的理由用在陈光标身上非常贴切,而且不需要多少保留。他应该说是中国慈善业中最有名的人物,而慈善捐赠的道德意涵是毋庸置疑的。陈光标之所以如此出名,是因为屡次高调捐赠使他成为中国的道德楷模,而公众显然有权知道他是否真的捐赠过钱、捐了多少。在法治国家,这些信息一般是高度透明的,发现欺诈相对容易,但是在我们这里,往往只有专业记者“穷追猛打”才能找到相关线索。幸运的是,现在终于有一位记者不辞劳苦,系统调查了陈光标捐赠的真相,尽可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即便这个证据链中的个别事实尚待确证,这种深度调查努力也是难能可贵的。即便某些报道失误了,名人自己也不是没嘴;凭陈光标的人气和受关注度,他完全可以发布辟谣声明,用事实为自己辩护,而无需诉诸司法。如果别人一调查自己,名人就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名誉权”就成了恐吓舆论监督的凶器。
当然,即便对公众人物,媒体也应该坚持职业操守,不得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我认为,也不应关注无关痛痒的名人隐私。但财新网所报道的正是大众有理由关注的陈光标慈善行为的真伪,而且报道方式是严谨严肃的,完全没有任何恶意。恰好相反,它是一个责任媒体所应有的职务行为。这样的报道完全处于宪法第35条的保护范围之内,理应免于赔偿诉讼的纠缠与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