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何正确处理家暴案?打开《反家暴法》学习一下

如何避免对受害人的,哪怕是无意识的再次伤害,是警察处理性别暴力事件时的第一位原则。

 |  橙雨伞公益

作者:冯媛

面对性别暴力,警察本应保护受害人、搜集证据、制止违法、打击犯罪。然而,由于积淀在内心深处的性别观念,加之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规范的流程要求,本应声张正义的警察常常有意无意地二次伤害了受害人,丧失了搜集和取证的最佳机会,更忘却了自己的天职就是制止违法、打击犯罪。

合格与不合格的警察

最近,我听到两则关于警察应对性别暴力的故事。一是滴滴打车女事主被司机性侵犯,警察居然让女事主删除作为证据的照片。另一是成都一位警察主动告知家庭暴力求助者的权利,建议她去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得知受暴者的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核准时,这位警官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赋予的权限,给施暴者发出了告诫书。

这两个故事中警察截然不同的作为,第一个太不合格,第二个则堪称优秀。这就是中国的现实,面对性别暴力,太不合格的警察俯拾皆是,然而合格的警察太少见,只要合格就因而显得格外优异。严重的是,警察的更多不合格之处,往往难以为人察觉。

感受来自警察的出卖

很多年前的一个夜晚,在北京的一条小巷,我在每天的必经之道上,忽然被人从背后抱住。我呼救、挣脱,跑回宿舍,报告了管理人员。后来,面对警察,我说不出任何关于嫌疑人的线索,更无法在一叠照片中指认任何人,因为我根本没有看到这个人,也无从辨识他的其他特征。

再后来,有同楼的人含糊其辞地对我表示关怀,那态度和沉积在自己内心的某种社会观念相互作用,让我感到一种羞耻,好像自己做错了什么;更让我感到一种屈辱,此后的很长时间,我都害怕夜晚独行。同时,我隐隐觉得被出卖。前前后后的经历中,给我带来更多困扰乃至伤害的,不是那件事情本身,而是警察和管理人员没能为我保密。

避免来自警察的二次伤害

一辆警车开到小村庄,停在某农家院子附近。有女有男,几名警官相继入内。不久,警车离去,传言在村民中间不胫而走。这家小女孩被性侵,很快成了人人皆知的传言。而且,村里还有别的小女孩也是受害者……

且不说对案情的调查进度如何、正义到来得是迟是早,先想象一下,接下来,这些女孩及其家人,会有哪些经历——他们可能面临怎样的议论,他们的自我价值感会如何一落千丈,女孩今后的人生道路会有怎样的走向?

如何避免对受害人的,哪怕是无意识的再次伤害,是警察处理性别暴力事件时的第一位原则。无论是家庭暴力,还是外人施加的骚扰或侵害,只要报警,求助者就要不止一次地诉说她的遭遇,即使那是她最不愿意的回忆,即使每一次回忆就意味着再一次的受伤。

有些地方警察接受性别意识和性别暴力相关培训后,开始思考并改变了习以为常的办案方式。比如,不再开警车穿警服直入农家,运用先进的录音、摄像设备配置,避免让当事人再三陈述受害经过。但愿有更多地方警察,能接受这样的培训,为更多的受害人及家人保守秘密,让她们少受干扰、得享尊严。

自诉转公诉的案件

几年前的李阳家暴事件曾被广为报道。受害人李金(Kim Lee)去派出所报案时,警官不知所措,甚至不知该带她到什么机构去验伤,以至于她先后去两家医院排了半天队,才知道应该到一处被司法机构认可的医院。

如今,《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生效实施数月,一位山西农村女教师遭遇家暴,三番五次求助派出所,警察也没有积极采取行动、搜集证据。她十分担心自己的安全,一再请求警察发出家暴告诫书。警察很不耐烦,说:“我们不知道这个,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成都那位警官能够自觉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建议求助人申请保护令,并在保护令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出具告诫书,实为难得。尽管严格地说,他所做的,仅仅是他应该做的——没有再次伤害,且积极进行权利救济。

还有一位警察,做得更漂亮。那还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几年之前,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肇事者致使妻子轻伤后逃离当地。按常规,这类情况多半是刑事自诉案,即民不告官不究。

辖区派出所长查玉彬在接受反家暴培训后,对家庭暴力有了新的认识,他和同事搜集了有关证据后,将这起案子提交检察机关,让这起家暴成为一起公诉案件,彰显了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负责精神,而不是仅仅让受害人独自承担追究丈夫刑事责任的巨大压力。

面对路人甲

面对性别暴力,求助者有时可能是路人甲。

2015年,两位代人求助的年轻女性得到了警察截然不同的对待。一位在某大学校园目击男子对女友施暴,她上前劝阻,鼻梁被一拳打成骨折。警察来到后,怪她多管闲事,这位满脸是血的女性只得给警察上了一堂反家暴课。

另一位女性在某市街头看见一男子对女伴动口又动手,并要将其拖进轿车。她赶紧报警,并要求搭警察的车到现场一段距离之外,以免自己被报复。这名警察欣然同意,并且送她到更远一个路口才离开。

我们知道,行为的背后,都有更加深层的动机,其中,既有理念的问题,也有感性的因素。

警察作为执法者,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事,取决于他们对自己的法定职责的理解,他们的理解和相应的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认识和感情的影响。

警察本身从事的就是常常使用暴力的工作,更何况身处的社会文化总是把男子气概和男性中心、暴力控制混淆不清。加之性别暴力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无论是理性上还是感性上,警察在应对性别暴力方面都面临很多自身局限。

当然,本文的重点不在分析和倡导改变警察对性别暴力的态度(认知和情感),这是更为复杂的任务。本文只涉及了这个议题的表层,即实际操作层面上,警察应该如何做。

当下,越来越多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求助警察。据一些地方的统计,家庭暴力打110的,数量上远远超出了找妇联的。这表明老百姓都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家暴是侵权行为,反家暴首先是国家的责任。

如何能确保警察能履行职责,能不推诿、不拒绝、不加剧暴力处境呢?如何才能有更多的警察去做对的事情,支持求助者,让她们免于恐惧,为她们获得证据,帮助她们享有安全?

在反家暴方面,答案早已明了,按照《反家庭暴力法》对警察进行培训,让更多警察积极接警,并发出告诫书,协助执行法院颁发的人身保护令;敦促公安部早日下发编制完善的警察处理家庭暴力实际操作流程。

关于作者

冯媛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汕头大学客座教授,妇女研究中心顾问。

 

性别暴力知识库第十章:法律人,你责无旁贷总第75篇:警察,你应怎样做?关键词:公权力救济、规范执法、旁观者干预

注: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