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中国法院海上司法管辖权 外国船只非法进入中国领海将追究刑责

最高法发布涉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

 |  刘素楠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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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涉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涉海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指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海洋管控和治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东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国管辖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涉海行政部门也对我国管辖海域一直不间断地进行海上治安执法和渔业综合管理。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凸显海洋在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强的特点,对人民法院如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以及有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需要统一认识的新问题。

渔政、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就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等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去年决定立项,制定有关审理涉海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负责人指出,涉海司法解释有三大特点:

一是根据我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主权之外,还规定了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利益等。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在国内立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涉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对于依法处理海上违法犯罪的具体执法,维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涉海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其中,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司法解释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这样安排一方面是因为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出现关于涉海案件法律适用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行政和司法不同领域;另一方面涉海法律问题本身相互关联交叉,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规定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有助于综合理解与适用。专门就涉海案件的审理制定综合性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行使海上司法主权,坚决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

例如,涉海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分别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民事方面,涉海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规定,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涉海非法捕捞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适当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

最高法负责人指出,涉海司法解释第三个特点是:根据涉海案件的特殊情况,规定了不同于陆地案件的处理规则。如针对当前水生野生动物种属鉴定机构少的实际,涉海司法解释明确案件涉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属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再如,针对涉海违法犯罪多由涉渔“三无”船舶实施的情况,涉海司法解释规定,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政机关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负责人表示,涉海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继续依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准确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有助于人民法院为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海上渔业综合整治等各项管理提供司法保障,满足海上执法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涉海案件裁判尺度,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