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数字藏品”热潮下的冷思考。
文|新旅界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近几年特别是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数字藏品像一股劲风,猛地撞开了不少博物馆的大门,刮进了文博圈。乘风而来的不仅是阿里、腾讯等巨头,还有电视台、地方网站、文创企业等,都在忙着跑马圈地。
熟识的文博圈人士提及,至今已经有二三十家企业对接数字藏品,有的合作意向已经排到了今年10月份,可以说是“很狂热”“一窝蜂”。
不少博物馆试水数字藏品,主要是考虑发挥教育功能、抓住机会宣传藏品,尤其是吸引年轻人,同时也希望在推进数字文创方面增加些收益。
然而,当前形势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呈现出远离这个初衷的迹象,是否赚到了快钱尚不知晓,倒是相关风险正变得越来越大。其中两大风险,正直接拷问数字藏品的未来。
留心观察的话,很多数字藏品在近几年的演进中,越来越成为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的一种。这是表示数字资产(包括jpg和视频剪辑形式)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在境外可以买卖。尽管在境内不能合法买卖,数字藏品主要用于个人收藏,但其存在的一些灰色交易地带,极容易引起跟风炒作。事实上,这已经发生了。
支付宝和敦煌美术研究所联合推出的2款NFT数字绘画作品,分别是“敦煌飞天”和“九色鹿”的付款码皮肤,官方售价为支付宝10积分加人民币 9.9元。这两款在蚂蚁区块链上推出的数字藏品,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被高价转卖,一度被炒到150万元,令人咋舌。虽然闲鱼官方已紧急下架“敦煌飞天”和“九色鹿”皮肤相关的商品,但是警钟已经敲响。
一些文博圈资深人士直言,若是年轻人真心喜欢,那很好,就担心是币圈换个马甲,因为“数字藏品跟虚拟货币很像”。有些公司一开口就是要把数字藏品放在自己的元宇宙,目前顶多算是小游戏,太扯了。大平台好歹有自己的流量,炒作起来可能销量有保证,很多小平台靠什么?一张图片、一段视频或一个三维模型,有个加密认证,价值能炒到离谱吗?
这种操作的负向作用是明显的,也极容易扰乱金融市场。2021年10月,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牵头,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央视动漫集团、湖南省博物馆、蚂蚁集团、京东科技、腾讯云等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提到“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文创作品为噱头,实质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文创作品价格恶意炒作,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
如果敲响的警钟不起作用,那么,只能看看丧钟为谁鸣了。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写过:“人类从历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不会吸取任何教训”。现在发生的很多事,都是如此,不必细言。
更明确的信号是,今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事实上,不少公司与博物馆洽谈数字藏品合作时,一直要文物原始数据,博物馆对此的态度也是有差别的。对文物原始数据的保管,尚缺乏明确规定。
不过,《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该条款还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原始数据,是否属于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是否适用“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值得研究。
国家文物局2011年发布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数字藏品所需要的文物原始数据,似乎符合“技术资料”范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4月,相关主管部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一个关于数字藏品的小范围座谈会。这个会对于观望数字藏品的政策风向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与会人士透露,会议精神既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更意味深长地强调“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确保文物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
可能,一道红线正在勾勒当中,今后有可能以相关规定的方式固定下来。
由数字藏品的数据安全风险是否会引发“扰乱文物市场秩序”之问,也在业界形成了一个代表性声音。目前,数字藏品最大的卖点就是将博物馆馆藏精品或镇馆之宝在线上的“再现”,被赋予很大的收藏价值,如果拿到文物各类原始数据,会不会被文物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文物克隆的“基因”呢?
毫无疑问,开发数字藏品的平台鱼龙混杂,即使是头部大平台,如何确保文物原始数据安全,目前都没有明确清晰的方案,更遑论其他平台。文物原始数据存在被泄露、被倒卖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也是难题。
当前,在多方面形势都不明朗的局面下,一些机构也在投石问路进行“变通”探索,然而这些探索是否能被政策端认可,依然不明朗。比如,针对数字藏品转售炒作问题,一些平台绕开“转售”拷问,而是提出“转赠”模式:数字藏品在持有满180天后,可以进行转赠,而受赠人在持有满两年后可以再次转赠。
当然,业界更关心一些现实操作问题。比如是否会推行资质认定、审批手续。根据《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八条规定“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而第二条又做了排除法指出“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
这就要看如何判定数字藏品的性质,它是属于文物复制还是仿制,抑或介于两者之间?这就直接决定了制作数字藏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需要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数字藏品当然可以搞,但是一些人甚至业界人士连“数字藏品”与“数字文创”的区别和边界都没搞清楚,还搞什么飞机。
在现实国情下,数字藏品与云计算、人工智能、扩增现实、虚拟现实等联系在一起,才有更好的未来;而与比特币、以太币、NFT甚至作为炒作神器的区块链等走得太近,恐怕是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