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监察人——硅谷“林生斌”事件对家族信托规划的启示

家族信托的核心是“人”而非“物“。

 |  惠裕全球家族智库

文|惠裕全球家族智库  薛飞  罗兴鹏

前言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风险解决工具,本身就承载了应对小概率事件和综合解决方案的功能。

近日,硅谷“林生斌”事件跳转各头条,引发众多路人的关注,但考虑到信息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是非对错无法评判。

(具体事件,请看本微信公众号今天发布第二条:合法不合理,从“硅谷九天渣”看财富传承的安排,田小皖律师对“硅谷九天渣”点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热点事件中,除清官难断的家庭问题外,事件当事人回复中提及“family Trust”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原因是尽管信托制度在美国已走进千家万户,但从境内关注家族信托发展的人士来看,华人语境下出现与信托有关的纠纷仍然鲜见。作为硅谷的高知人群,委托人已能够利用家族信托来为自己身后事进行规划与安排,但依然没有逃掉因财产分配而引发的纠纷,笔者认为该案例对境内家族信托的规划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家族信托的核心是“人”而非“物”

近年来,境内家族信托无论从规模还是复杂度上看,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根据《家族办公室》杂志2022年的一篇报道显示,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重视家族信托的财产和传承保护功能,而非仅仅将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工具。同时,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2021),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已经从2.0的理财工具时代逐步步入3.0的架构服务时代。在2.0时代中,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希望以家族信托的架构,实现机构立场下的产品与服务销售。而3.0时代中,家族信托不再是信托理财产品的简单升级,而是一种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利用信托法理功能实现精准传承、财产保护、资产配置、家族治理等复合功能。在业务模式发展进步的背景下,家族信托的民事属性得以凸显,为今后走入千家万户做好了积累和铺垫。

在业内家族信托实践中,大部分个性化家族信托规划都是围绕“KYC、信托财产交付、信托利益分配”这三个核心要点开展规划设计的,家族信托经理也将相当多的精力放在财产来源、交易税收、受益人选、附条件分配等一系列实施细节上面。这样做的优势是,能够提升家族信托业务的落地效率,但有时候某些规划也会出现在规划过程中对“人”的全局问题关注不够。

对于家族信托来说,仅仅解决“财产”的问题是不够的。信托受托人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信义”义务,具体到家族信托业务,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将有形或无形的财富利用信托机制传递到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家族信托赋予了委托人穿越生死、在百年之后依然拥有决定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但是不论这种“权利”有多强、架构有多完美、财富有多丰厚,如果最后没有把财富给到那个对的人,一切设计都是虚无的。

笔者认为家族信托规划的重点应考虑“人的问题”,要将家族(也就是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家族信托经理或者规划师应当像“匠人”一样在客户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个性化情况,并借鉴境内外成熟案例和规划技术,做出更完善的规划方案,以能够经受时间和人性的双重考验。

在本次事件中,当事人回应提及因为税务问题没有将委托人父母列入受益人范围。从如上反馈内容来看,该家族信托的规划首要考虑的仍然是财富本身,而忽略了自己最应该考虑的父母年迈之后的养老问题,也直接导致了目前的窘迫局面。

妥善设计传承条款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查,有超过60.98%的家族信托主要目的是财富传承。原因是,大多数家族信托客户家庭是多子女家庭,家族信托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优势,帮助委托人实现、解决和改善子女的教育安排、创业支持、养老安排、遗嘱继承等与家庭密切相关的传承问题,同时通过其完善的法律机制以避免家庭内有可能出现的纷争。

根据网络的一些报道,本案中的委托人设立了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并指定了子女作为包括保险、信托在内的一切传承工具的受益人。推测由于该委托人的父母并未从上述传承安排中获得有关经济利益安排,同时委托人的配偶也未与委托人父母谈妥其他经济支付条件,是这场纠纷的主要起源。相信不论之前委托人夫妻曾做何种考虑,但现时这种局面一定不是委托人生前希望看到的。

笔者认为,业内对“传承”二字常有误读之嫌,意指传承常与后代相连。而我国《民法典》将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父母与被继承人的子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利。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绝非常人能体会,但如果就此导致老人陷入生活困顿,这将是人间惨剧!

在境内家族信托的实践中,将父母作为受益人其实也并不常见,究其原因可能是存在“逆继承”发生概率低以及架构设计复杂等一系列问题。但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风险解决工具,本身就承载了应对小概率事件和综合解决方案的功能。孝文化乃中国古道,从业人员在设计家族信托架构时有义务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尽可能设计完善的利益分配架构。

合理利用监察人制度

如果委托人发生离世,同时信托未设置完备的管控条件,则可能导致家族信托失控,就此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委托人离世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可能会导致对“酌情处置”情形的勇气不足,进而导致“僵尸信托”的出现。因此,在家族信托中引入监察人制度非常有必要。在信托关系中,监察人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监督与约束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活动、保护受益人权利、确保信托目的实现,除此之外,通过赋予监察人一定的解释和决策权,还将有助于分担受托人决策责任,促进家族信托持续正常运作。

具体到本次事件,委托人留下的未成年子女既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同时也是被监护人。作为子女监护人的父亲与自己的子女之间明显存在一定的实质利益冲突,存有设置监察人的必要。进一步,如在家族信托中赋予了监察人一定的解释与决策权利,在发生一系列回国纠纷、墓地纠纷等事件后,监察人既可站出来行使相应权利,以确保委托人生前各项委托意愿与最真实信托目的的实现,也可以作为缓和、调停的协调人,避免局面的进一步恶化。

实际上,如果本家族信托设计了监察人,那么上述纠纷很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出现,因为好的制度安排本身就能够遏制人性的恶。

作者简介:

薛飞博士,现任长城新盛信托家族办公室负责人。

罗兴鹏,现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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