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中,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为往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照,具有示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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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宋烨珺
“五洋债案”已近尾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德邦证券的再审申请。
对于身涉其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中介机构来说,这意味着,接下来要及时执行浙江高院于2021年9月做出的二审判决。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五洋债案的走向,让债市从业者直呼“信用债市场变天”。其中,信用评级机构的处境尤为艰难。
五洋债案中,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被判处承担7.4亿元债务本息的10%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7400万的赔偿金额,对信评机构来说绝不是小数目。
“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一方面是司法、监管压实债市中介机构责任的决心;另一方面,“这么一判,相当于一年都白干了”,评级机构面临现实困境。
债市违约常态化背景下,评级机构作为债市看门人,面临被起诉也将常态化。评级机构是否已做好准备?
一位市场人士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叫屈并不能让评级机构逃避判决,也不能改变评级机构的处境,“五洋债案”将是一个警示,国内评级行业应反思如何改革,如何提高评级质量,如何为评级负责。
重判与担责
王小飞是一名评级行业从业人员,针对五洋债案,他认为,从赔付金额来看,基本上是延续了监管压实债市中介机构责任这样一个思路,但这样的赔偿金额明显高出了评级机构的承担范围,与国内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匹配。
据评级机构向界面新闻记者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内信用评级行业服务的债券市场规模已超过100万亿,仅2020年,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57万亿元。截至2020年末,中国债券违约金额为2979亿元,其中2020年违约金额为1700亿元,分别是信用评级行业净资产的135倍和77倍。
以中证鹏元为例,2020年中证鹏元共承揽债券评级项目969单,涉及798家发行人。其中所评债券发行647只,发行规模5721.63亿元。2020年,中证鹏元实现营业收入为2.45亿元。
2020年,大公国际共承揽委托评级债项合计836只,涉及发行人703家,其中,评级的债项共有323只发行,所发行债项规模合计2866亿元,2020年大公国际实现收入2.35亿元。
王小飞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评级行业目前没有明确的价格规定,但业内互相达成一个公约,对收费进行约定,即主体评级10万元,债券评级15万元,且这个价格近十余年来并无明显提升。
此外,王小飞还称,近年来,评级机构在提升评级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投入了更多人力、物力,评级行业面临收支平衡难题。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标雯表示,对于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充分结合评级工作的特殊性,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对整个评级行业将会形成沉重打击,并不利于评级行业长远、高质量发展。
另一法律人士也表示,除有主观恶意协助造假者之外,评级机构存在勤勉尽职过失的,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取费因素,例如,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机构即是按照收费的倍数进行处罚。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闫衍也表示,建议更加科学地计量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其在债券发行中收取的服务费为基础,合理设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倍数,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绝对数额的上限。
主体付费模式下的尴尬
一位私募行业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评级机构最尴尬的在于主体付费模式。该人士打比方称,债券市场就像一场投资人举办的盛宴,评级机构被赋予“看门人”的职责,应对前来赴宴的发行人进行验身,判断究竟是骗子、强盗还是君子。但验身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却要靠赴宴者付费为生,如果提前预警揭示风险,就有被“炒鱿鱼”风险。
界面新闻此前就曾报道,2020年3月,大公国际下调山东如意(002193.SZ)相关信用评级后就被终止合作,随后山东如意债券兑付出现违约。
2021年9月,由于下调了江苏南通三建的信用等级,南通三建与大公国际终止了合作,不再委托大公国际对南通三建继续进行信用评级。
另一位评级机构人士刘杰告诉记者,信评机构收入主要依赖债项发行人付费,在发行人面前相对弱势,没有议价权,这也限制信评行业的整体收入水平,由于收入水平有限,在日常展业中,也无法像其他中介机构一样进行足够的时间、资本的投入。
刘杰进一步称,在交易所市场,评级机构首次展开评级的现场考察与访谈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连续评级时,如距离该评级对象最近一次尽职调查结束日超过1年的,需要重新进场,跟踪评级则不强制要求进场;
银行间市场完成评级报备后2个工作进场,初评项目必须进场,首次评级实地调研不少于3天。连续评级时,距离上次进场超过1年的也需要重新进场。跟踪评级时,距离上次进场超过2年,或项目组成员全部更换的,需要重新进场,项目组负责人必须进场。
一位债券承销的人士告诉记者,评级行业首次尽调进场时间上根本无法和券商相比,券商首次对发行人进行调查访谈,至少是半个月。
刘杰告诉记者,收费低,再叠加行业内部竞争,评级机构只能靠做大、做多量来取得更多收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评级机构在信息获取上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评级质量不及市场预期。
据公开信息,目前国内市场上开展评级业务的主要有9家机构,其中大公国际、东方金诚、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远东资信、中诚信国际、中证鹏元7家国内评级机构,标普、惠誉博华2家国外机构。
诉讼常态化下的变革出路
五洋债案判决后,在北京、深圳等地多起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类似案件的被告席上,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赫然在列。
记者注意到,2021年6月30日,东方金诚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请求判令东方金诚等中介机构就其持有的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发行人)的1849万元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就在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后的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此外,2021年11月9日和12月28日,大公国际收到两份应诉书。其中,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17华汽01”的投资人,诉华晨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另外一份是,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投资人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山东胜通虚假成熟责任纠纷案,大公国际也是连带被告。
上述法律界人士则表示,五洋债案中,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为往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照,具有示范效益。
上述信用评级行业人士刘杰称,我国债券市场长期分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多个行政部门、自律组织的监管,各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缺乏统一顶层设计以及稳定、持续、丰富的制度供给。这些因素也为评级机构收费标准、模式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评级业的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其中,2021年5月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中诚信国际副总裁吕寒对此表示,评级行业正在迎来一个变革的新时代,评级机构应回归到甄别风险、预警风险的本源,切实的提升为投资人服务的能力,行业格局会面临一个重塑。
“中诚信也会积极的迎接拥抱这种挑战,我们主要从改进评级技术和提高评级质量两个方面入手。”吕寒说。
2021年6月11日,因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等多项违规,人民银行对大公国际进行警告并罚款1460.5万元。大公评级时任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林松涛被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时任评级总监韩晟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这也成为近两年来,评级机构收到的最大的一次罚单。
2020年12月,因“未保证评级报告及相关访谈记录的准确性”等原因,交易商协会,对东方金诚予以警告、还对其进行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的处分。
同月,中诚信国际在为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未按相关自律规则对永煤控股开展实地调查访谈等,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对中诚信国际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此外,2021年12月16日,大公国际在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级期间中,存在未对其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等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大公国际予以警告,责令其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王小飞表示,信用评级的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本质系对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一种“预测性评价”,是一种意见而非事实陈述。所以未来评级机构应加大尽职调查和跟踪的力度,在按照评级流程开展评级作业,在符合评级方法和模型的前提下进行评级分析,并重视评级材料的收集和核查工作,合理审慎的评定信用等级,真正的做到评级机构应尽的揭示风险的义务。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曾直言,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应该改变发行人付费这种模式,应该向国外评级机构那样从投资者收费,让投资者花钱买信用评级。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也称,评级机构的投资者付费模式未来或有可能逐步推开。
(其中文中王小飞、刘杰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