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合伙如何不翻船?其实有些撕逼是“命中注定”

为了能让餐饮合伙人稳坐一条船,在创业初期,必须先谈好哪几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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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吕建雷

做餐饮,对想创业的人来说一向很有吸引力。出于感情、资金、技术、风险等原因,不少创业者会选择合伙的方式。然而,事实证明,很多餐饮店都因合伙失败而“惨死”了。

(合伙的小船说翻就翻)

那么,餐饮合伙到底有哪些危险因素?合伙规则怎么定才能化险为夷?

餐饮合伙的五大致命死因

一、遇到不靠谱的合伙人

创业的时候总觉得万事俱备,只差几个对的人。找不到最理想的伙伴,又不想耽搁事业,就先找个能投钱的人,以后的事慢慢考虑。

可是,世界那么大,难免遇到人渣。曾采访过一位火锅店掌柜,他与两个朋友一起开了一家火锅店,三人说好会在3个月内将出资缴纳完毕,但其中一人却对火锅店今后的盈利状况顾虑重重,迟迟不肯出资,导致餐饮店的装修一再搁置,其他两个股东投入了资金却无法让餐饮店正常开业,招聘用人也成了问题,火锅店没过多久就夭折了。

二、分红不明,因利生恨

很多合伙人在创业时都是情比金坚,但是随着企业的业绩攀升,门店日渐增多,由于各自角色界限不清,产权及公司章程不明晰等,股东之间明争暗斗的情形也并不少见。

举个例子,毕璐青与厨师任涛可以算得上是并肩作战的好友了,他俩与丁学文等人共同创办了第一家辛香汇。毕璐青负责出资,任涛等人则负责餐厅日常经营。可是,在辛香汇创办一年后,任涛等人便拒绝向毕璐青分红,并以毕璐青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停止了对毕璐青的分红,在毕璐青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扫地出门”。昔日好友因此反目,闹上了法庭。

(创始人对簿公堂无论谁赢品牌形象都会受影响)

三、内斗不断,相爱相杀

在现实生活中,因公私不分,爱恨情仇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将工作和感情混为一谈,追求表面的公平,常常会让公司陷入“无人决策”的僵局,最终很有可能鸡飞蛋打。

例如著名的真功夫内斗事件,因前董事长蔡达标和潘敏峰离婚,导致蔡氏家族和潘氏家族争斗。

(由于股东的矛盾,导致真功夫一段时间内营业状况很受影响)

由于创始股东蔡达标、潘宇海分别占股50%,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两股东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由于两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法正常通过,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最终真功夫的股东及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被判14年有期徒刑,公司规划中的上市也遥遥无期。

四、股权投资与借款分不清楚

餐饮创业初期,由于启动资金不足,创业者常常会求助于亲朋好友。这时,如果未约定清楚钱款是属于借款还是投资,后期不管餐饮店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容易产生纠纷。

例如,张某向朋友王某借了100万用于餐厅装修及经营,三年后该餐厅火了,非常赚钱。张某准备还钱时,张某却认为他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享受每年的分红,而不应只是借款及利息,双方由此反目成仇,诉诸法院。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反面教材。

五、股东闹分家,不欢而散

刚开始合伙的时候,总觉得只要聊得来,就能一起开餐饮店了。可是,等餐馆真正开起来,每天面对油盐酱醋、租金压力、人员成本等各种琐碎,矛盾也就越积越深了。

例如,著名的西少爷撕逼分家事件,创始人孟兵、宋鑫、罗高景三人在西安交通大学的北京校友会上认识,聊了几次觉得志趣相投,便决定共同创业,各占股权40%,30%,30%。由于最初对各自的定位分工不明确,宋鑫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不信任和矛盾加剧,其他股东要求其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分歧巨大,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宋鑫另起炉灶重新开了 “新西少爷”肉夹馍店,最终闹得不欢而散。

(西少爷原始的四位创始人袁泽陆、罗高景、宋鑫、孟兵)

虽然“吃喝“这件小事,我们每天都在经历,但经营一家餐饮店似乎远没有想象中简单。与他人合伙虽可免去单打独斗的无助,但也难免萌生勾心斗角的苦恼。赚钱了互相算计,亏损了互相埋怨,“权与利”的危险游戏不仅可能毁了合伙人之间的感情,餐饮店的生意也会因内部不和而损失惨重。

为了能让餐饮合伙人稳坐一条船,在创业初期,必须先谈好哪几件事情?

1、签订正式的股东合伙协议

俗话说得好 “无规矩不成方圆”,现在不把规则制定好,到撕逼的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合伙开餐厅,合伙人之间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合理有效的股东合伙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约定各股东的出资金额与时间

合伙设立餐饮企业时,应将每个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明确约定清楚,并要求不按时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防止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资金流转及经营。

3、明确分红规则及分红比例

合伙设立餐饮企业时,各股东应提前约定好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应当分红,或者约定由哪个机构决定分红事宜,分红比例一般与出资比例相同,但股东也可就此作出特殊约定。

4、设计合理的股权比例

通常情况下,股权比例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但合伙设立餐饮企业时,可能会出现有的股东出资,有的股东提供其他资源的情况,这时可综合考虑各股东对餐饮企业的贡献,提前约定好合理的股权分配比例,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5、对股东“是否全职” 作出约定

如果部分股东须在餐饮企业全职工作,那么应提前约定清楚全职工作的最少年限,以及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目标等内容,这样便可以对股东的工作作出客观的要求及与评估。

6、谈好股东的退出机制

在股东合伙协议中,明确股东的退出机制非常重要。为了避免股东“叛变”或“翻脸”,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在股东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收购其股权,要求其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约定部分股东从事竞争业务时,仍可以保留本公司的股份。合伙做餐饮,单靠感情和义气难免走弯路。在创业初期,您务必要制定一套合适的游戏规则,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利。既然选择了合伙做餐饮这条路,为避免各种突如其来的致命风险,您最好找经验丰富的餐饮人士或者专业律师把把关,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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