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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下发,与老版本有这八大主要区别

新办法提出简化审批流程、减少政府干预、加强运营规范。

 |  席菁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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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席菁华

自今年3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后,新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正式下发。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11月22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的落地,意味着2016年出台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将贯彻整个“十四五”时期。

电力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可以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四个环节。售电公司处于发电下游环节,新电改启动后被引入市场,是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以赚取电价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国内售电公司主体主要包括发电企业背景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背景的售电公司和民营型独立售电公司,大用户资源主要掌握在具有电源优势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中小型用户集中在电网企业背景和民营企业手里。

据界面新闻不完全梳理,相较于2016年版本,新《办法》最大的区别之一是,打破了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的规定。

《办法》明确,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区别之二是,《办法》增加了售电公司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义务条款。

区别之三是,《办法》还取消售电量下限只设上限。

2016年版本规定资产总额2千万1亿元的售电公司,年售电量下限为6亿千瓦时;资产总额1亿元2亿元的售电公司,年售电量下限为30亿千瓦时

《办法》则明确,售电公司注册时应满足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区别之四是,《办法》多处提及,减少政府部门等对售电业务的干预

《办法》提出,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办理售电公司业务或干预电力交易机构正常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

此外,电网企业以中立身份参与市场服务,原有的三方合同变为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两方合同,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即可,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售电公司或干预市场

区别之五,相较于此前市场主体“一注册二承诺三公示四备案”的要求《办法》简化了售电公司的注册流程要求注册材料审核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通过之处需“一次性告知”。

办法明确,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无需重复注册各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原则。此外,建立售电公司首注负责制,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网上办理注册手续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区别之六是,《办法》相较2016年版本增加了一整个章节,对售电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必须“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电力交易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进行核查。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宜暂停其交易资格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关系确立后,该电力用户的全部电量必须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合同有效期内,电力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建立零售服务关系

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

具体的履约缴纳情况为,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确定;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确定。现货市场地区,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适当提高标准。

区别之七,《办法增加了条售电公司的退出标准

办法明确,连续三年未开展实际售电业务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售电公司,将退出。

此外,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纠纷,经司法机构裁定为诈骗行为或伪造公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将退出。

2021年以来,随着各地售电价差呈缩小趋势,以及燃煤价格的飙涨,售电公司出现批零倒挂,陷入亏损困局。

《办法》还细化了保底售电的启动条件和服务内容,这是《办法》较2016年版本的第八大区别。

《办法》明确,明确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办法》提出兜底原则,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办法》称,其发布是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