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认定与18年前的情人节当天发生在吉林市的一起杀人案有关,“凶手”刘吉强3次被判死缓。18年后,刘吉强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刘吉强家人展示其被捕前的照片。(图片来源:北京青年报)
4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公开宣判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此前,由于被认定与18年前的情人节当天发生在吉林市的一起杀人案有关,“凶手”刘吉强3次被判死缓。
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杀死。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死者郭某,头、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
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刘吉强随即被传唤。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时间里,他供述了杀害郭某的详细过程,但进看守所后,刘吉强立即翻供,并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所有杀人供述全是毒打所致。
据《京华时报》报道,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吉强后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吉强于1998年2月14日傍晚到其女友郭某家,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吉强将郭杀死。
判决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凶狠,应依法惩处,但鉴于两人系朋友之间矛盾激化而引起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故依法从轻处罚。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
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称:“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检察院再审建议应予采纳。”
4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开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
在庭审中,刘吉强和他的辩护律师均提出,刘吉强在刑警大队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为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能证明刘吉强是本案的凶手,间接证据亦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他们认为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进行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虽有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吻合一致的情形,但由于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了有罪供述,还未提取到作案人的痕迹、赃物等证据,相关重要事实情节未经印证吻合,且有诸多矛盾和疑点,故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刘吉强无罪。
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裁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29日晚,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说,当天下午,吉林省高院的法官到吉林监狱宣读了判决书,刘吉强随即获释,法官还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诉国家赔偿。
判决书显示,吉林省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原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判决书认为,本案原裁判认定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是依据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但刘吉强仅在侦查阶段的前一周内有过五次有罪供述,自被决定逮捕羁押看守所后直至一、二审开庭审理则一直否认杀人。而其有罪供述存在以下问题,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判决书指出的两个“问题”是:其一,1998年2月22日14时10分至16时35分,侦查机关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刘吉强讯问,形成二份内容相似的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其二,数名与刘吉强同监舍关押人员及监管民警证实刘吉强入监时身体有伤。
据此,判决书认为,原裁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即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判决书还查明,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刘吉强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