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银行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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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丨魏雨田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依法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嘉兴中院日前依照新规二审判决一起盗刷银行卡案件,为新规发布后的首例。
原告雷内,男,瑞士联邦公民。2015年9月29日,雷内在建设银行秀洲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二者依法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内发现其持有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包含手续费等在内合计金额268037.48元。
当日14时许,雷内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存在盗刷情况,立即打车前往最近的ATM机,通过输错密码的方式,致使储蓄卡被锁,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随后,雷内立即赶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查询相关盗刷情况,得知除了上述损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产生了两笔境外银联查询手续费共计8元,合计损失268045.48元,同时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在向银行查询后,雷内立即向塘汇派出所报案。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银行卡为借记卡,纠纷发生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雷内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但是根据已知事实,无法确定雷内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具体过程以及过错责任。在无法确定本案伪卡盗刷的直接过错或原因的情况下,为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秀洲法院酌定建设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内承担10%的责任。
并作出一审判决:建设银行秀洲支行赔偿雷内损失24.1万余元,并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继续计息。
一审宣判后,建设银行秀洲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雷内未提出上诉。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二审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双方对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相关责任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银行卡被伪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银行卡的信息,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至少50%的责任。对此,根据国内有关伪卡盗刷的案例报道,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进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上诉人所谓的生活经验法则并无充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虽然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其银行卡被伪卡盗刷,但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其负有对作为储户的被上诉人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
该义务要求上诉人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正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被上诉人资金损失的,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建设银行秀洲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从新发展阶段出发,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该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该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
其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银行都应承担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持卡人也应承担责任。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