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从宋至清帝制中国的性别史,我们不难发现婚姻买卖性质的增强与女性地位的改变直接相关。
来源:视觉中国
这种现象一方面很容易解释,比如彩礼是一种沉疴旧俗、农村地区男女比例失衡在客观上造成了男性面临更激烈的婚恋市场竞争等等。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时间维度拉长、从历史出发梳理文化、社会和政治因素,或许可以分析得以,观念上的枷锁是如何阻止我们解决彩礼问题的。回顾从宋至清帝制中国的性别史,我们不难发现,婚姻买卖性质的增强与女性地位的改变直接相关。每个朝代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上个朝代的制度和观念,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两性关系出现了变化。这种历史枷锁让生活在21世纪的适婚男女都感到压力重重。
《礼记·昏义》是这样定义婚礼的:“婚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也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两个家族的结合,一对男女成婚,生儿育女以延续家族香火。在传统儒家社会的家庭中,家族的繁衍和承袭围绕男性展开,女性的全部生活目标和自我实现都以履行与丈夫相关联的责任为中心,比如生养子女、善事公婆、操持家庭,她们难以与男性一样走出家门,拥有独立的社会身份和事业。然而在正式缔结婚姻之前,种种繁复的礼节往往不自觉地掩盖婚姻的不平等,这一点在聘礼与嫁妆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宋代,婚礼之前需要先进行订婚仪式。一旦决定订婚,男方家庭就开始送聘礼,将聘礼送到新娘家标志着订婚事宜的完成。订婚礼物称为“聘彩”或“聘金”,多由酒、雁、鹅、茶、面食、水果、布帛、衣物首饰等实物组成,不仅仅是现金。聘礼送到,女方家庭也要回赠礼物。历史学家伊沛霞(Patricia Buckley Ebrey)指出,宋人订婚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交换物品的过程,且物品交换不是一次完成,而是连绵不断的,通常由男方家庭先送,然后女方家庭回礼:
“聘礼和回礼透露了双方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给两家制造了展示各自的财富和生活方式的大好机会……这种交换当然也为财产转移服务,这样一来新娘和新郎的小家庭就有了物质基础。”
有意思的是,伊沛霞认为,订婚期间你来我往、令人眼花缭乱的礼物交换,除了加强两个家族的纽带、确保婚事处于进行当中的作用,还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个结果,即掩盖双方家族可能存在的不对等。一般来说,男方家庭的聘礼价值要高于女方家庭的回礼,但由于同一时刻送的不同种类的礼物放在一起很难看出礼物的价值,且实物礼物的观赏性比财产契据强得多,旁观者也很难看出来哪一方送得更多。在送礼的同时,双方家族还要交换婚书,婚书的措辞极为考究,双方都会表达对对方的尊敬,说明这场婚事是两个家族的平等“结盟”,强调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当女子正式嫁入新郎家时,与她同时来到的还有嫁妆。宋人的嫁妆多少经常用值多少“贯”来表示(每贯约等于1000铜钱)。富裕人家的女儿陪嫁往往非常丰厚,既有现金,也有陪嫁田(称为“奁田”或“随嫁田”)、衣物和首饰。直至宋代,新郎家送的聘礼通常价值高于新娘家回送的嫁妆,使女方家庭足够维持自家开销,不过新娘父母(特别是上层阶级家庭的父母)一般会用新郎家送的聘金为女儿准备嫁妆,而不是借机敛财。但从宋朝初期开始出现了嫁妆奢靡化的风气,到了11世纪中期,嫁女比娶妇要花费更多已经司空见惯。比如北宋名臣范仲淹(989-1052年)在1050年为家族义庄制订支出规则时,划出30贯钱为嫁女时使用,儿子娶妇的份例只有20贯钱。
伊沛霞认为,嫁妆费用的增多是士人阶层重视缔结好婚姻的副产品。整体而言,这对男方家族是有利的,新郎固然是要为未来的新娘奉上可观的聘礼,但也能将带有可观嫁妆的新娘迎娶进门,财产的转移方向依然是向男方家族的,因此联姻很有吸引力。尽管新郎的父亲甚至新郎本人没有支配新娘嫁妆的权利,但嫁妆终究要传给新娘的子女、男方家族的下一代。对于女方家庭来说,丰厚的嫁妆是吸引好女婿、疼爱女儿、帮助女儿在未知的新环境中抵御风险、不至于一贫如洗的重要手段。至于新娘本人,嫁妆的心理价值或许和它的实际用途同样重要——嫁妆证明了家人把她看得很重要,至少可以缓解一点父系家族暗含的女性歧视。
不出意料地,女子嫁妆过高也在当时引起了许多争议。司马光发现,高额嫁妆盛行,导致贪图嫁妆的风气在男方家庭中蔓延。他批评称,把婚姻当作买卖对新娘和她的家庭都是坏事,新娘甚至会因为巨彩傍身而陷入险境。司马光还担心,把一部分财产给女人做嫁妆,会一次又一次地威胁家族的财产积累。嫁妆走高是个全社会的现象,当时的一些地方官员发现,有的姑娘因为嫁妆太高而难以成婚,一位官员甚至把杀女婴的原因归结为难以承受嫁女的费用。理学家程颢、程颐的舅父侯可(1007-1079年)在巴州化城县担任知县时发现“娶妇必责财”,导致一些贫穷家庭的姑娘到老都无法结婚。他的办法是制定规章,按照家庭财产设计一个适当的嫁资指标,并责罚超过规定数量的家庭。
尽管一些儒家士大夫提出反对意见,但当时的普遍共识是未婚女子的命运几乎完全取决于嫁妆,因此未嫁女获得嫁妆的权利是得到宋朝法律的承认的。早在唐代,兄弟分家时如果有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姑姑,都会在分割财产以前给他们留出结婚的费用,未婚女子可以得到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嫁资。到了宋代,由于嫁妆的走高,法律条款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南宋判官引用法规给“在室女”更大份额的家产,基本原则是未婚女子应该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一半的财产,而不像唐代一样,只能得到男人结婚费用的一半。
另外,尽管嫁妆是否属于妻子的私人财产在宋代是一个争议性问题——由于妻子不具有起诉丈夫的法律身份,她们的财产权没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做后盾,丈夫可以很容易地侵吞妻子的财产——但普遍的做法依然是女子嫁妆会被明确标识为“妻财”,在丈夫的家族分家时不在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且妻子在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决定继承人(通常是丈夫或子女),亦可以在再婚时将嫁妆带走。
诚然,嫁妆像任何一种财产一样容易引起纷争,女人的丰厚嫁妆被觊觎、被巧取豪夺的风险或许不亚于它在女子嫁人后所能给予的体面与安全感,但在伊沛霞看来,宋代依然是帝制时期一个对女性相对友好的时代,女性的财产权虽然有限,但不至于完全没有。从嫁妆见微知著,我们可以看到宋代女性所处的社会环境亦是相对宽松的。历史学家赵冬梅在《人间烟火》一书中指出,极端的贞洁观念是“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形成的观点其实是一个误解。虽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确是程颐说的,但他指的“失节”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而非片面指责女性。而且“二程”也并不反对女性再嫁,程颐能够欣赏和赞美女性的学识与才华,他甚至主张,优秀女子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伴侣,那么不妨独身。
不过,伊沛霞认为嫁妆在后世遭到的限制多半也始于宋代,因为理学家流露出了对女性控制财产的不安。如上文所说,司马光对女子出嫁身携巨额嫁妆持批评态度,他认为这是对家族财产的削弱,提出用道德教育来解决这个结构性问题:公婆不应该贪婪,新娘不应该狂妄傲慢。朱熹在《家礼》中引述了司马光的观点,主张防范女子因私人财产得到过多的权力,赞赏女子把嫁妆用在丈夫家庭。与此同时,他在《小学》里指出,最理想的妻子人选是来自地位不高、财产不多的家庭的女子,因为她们更适应从属性家庭成员的地位。
历史学家马克梦(Keith McMahon)长期研究中国历代后妃制度,他发现绝大多数女性统治者(其中既有直接登上帝位的武则天,也有大权在握的皇后、太后)出现在汉、北魏、唐、辽、宋和元代,即帝制中国最后的五个半世纪之前。鉴于女性整体面临的制度性制约具有同构性,后宫女性的权势走向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整个社会的性别观念变化。在《天女临凡》一书中,马克梦指出,元代出现了中国性别史上的重大变化:蒙古族与汉族的价值观融合,“对于女德,尤其是孀妇守贞,有了更为狭隘的褒扬式阐释。”也正是在元代后的明清两朝,有影响力的后宫女子数量锐减。
就婚俗和性别规范而言,蒙古人与女真、契丹等游牧民族一样,允许婚前滥交、私奔,女性还可以自主选择婚姻伴侣,绑架妇女与偷拐他人妻子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习俗在同时代的汉人看来固然令人惊讶,但与汉人婚俗最格格不入的一点是转房婚。转房婚规定一位遗孀可以与其夫同族的弟弟结婚,而它的前提是男方家族全权掌握嫁入本家的女性的性经验和再婚权。因此,男性需要在娶妻时支付聘金,从而拥有妻子的身体、劳力乃至财产的支配权——即使她成为孀妇,这种支配权依然有效。
这意味着婚姻具有了很强的买妻性质,男方家庭通过聘金一次性买断女子的“所有权”。元代法律规定,遗孀或离婚女性的财产(包括妆奁)都归原先的夫家所有。遗孀往往与娘家的联系微弱,甚至完全断绝与娘家的来往,并通过转房婚永久留在夫家。与之相反的是,同样处境的汉族遗孀通常会返回娘家,而且可以合法带走妆奁及其他财产;尽管汉人至少从汉代开始就已经重视孀妇守节,但各社会阶层的孀妇改嫁司空见惯。马克梦认为,元代的新法律禁止遗孀将其妆奁从夫家带走,反映了蒙元对家庭经济稳定性的强调和重视。这造成的结果是,女性再婚的吸引力大不如前,家庭给新娘准备丰厚嫁妆的积极性也大为削弱。“这些新法条在帝制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固定下来,甚至在蒙元灭亡后仍绵延不绝,直至帝制结束。”
针对与汉人精英价值观产生严重龃龉的转房婚,元朝的策略是公开奖励孀妇守节,这样孀妇就依然待在夫家,不会威胁到男方家族的稳定性,反映了蒙元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巧妙地迎合了汉人对女性忠贞的要求。孀妇守节与再嫁的新要求对元代皇室女性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主要针对的是底层女性,但这些变化对后世各阶层的女性都影响深远,按照历史学家柏文莉(Beverly Bossler)的说法,9世纪-14世纪见证了“女性的进一步商品化”。
在公开褒奖孀妇守节的同时,女性自我牺牲的观念被美化与褒扬,尤其体现在那些宁可自杀也不失身于契丹、蒙古入侵者的汉族妇女身上。马克梦指出,孀妇守贞与女性自我牺牲逐渐演变成金元时期汉族精英男性的自我暗喻,他提醒我们注意此种针对女性的全新性别规范与蒙元统治者剥夺汉族男性担任官职的权利有密切联系。面临战争失败和不能参政挫折的汉族男性精英,在女性忠贞和自我牺牲上,找到了某种可寄托自身愤懑与志向的隐喻。
于是,蒙元统治者与汉族男性都能从这种新的性别秩序中各取所需。元朝通过褒扬嘉奖遗孀柔化异族统治的阻力,增强执政合法性;汉族男性则可以通过赞扬孀妇获得社会尊重,并且在物质层面获得奖赏,从而有钱免除徭役。
明清两代延续并强化了这一趋势。明代法律同样规定离婚或丧服的女子返回娘家或再婚时不能带走嫁妆,而对孀妇守节的强调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赵冬梅指出,明代开始把守节本身当作一项社会工程来抓,发明了贞洁牌坊。整个明代有记载的节妇烈女多达35829人,平均每年130人。而到了清代,“妇女相奖为节孝者,数十倍于明以前。”
在这一时期,关于彩礼意义变化的决定性标志是清代的皇室婚姻。与明代后妃不同的是,清代后妃普遍社会地位较高,尤其是蒙古贵族,但满人通过女子入宫后切断其与娘家的联系来限制外戚的势力。为了让女子成为“皇家的财产”,皇室在成婚时提供聘礼。据马克梦介绍,这类习俗甚至适用于皇后和高阶后妃,它起源于满族的另一项较早习俗,即男子在娶妻之前先在女子娘家服务一段时间或给娘家一笔嫁资。“输送嫁资表明后妃永远离开了她们的娘家,并有了新的身份。”
从古至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及群体的身份、地位、活动空间乃至命运无不取决于制度,而制度本身具有惯性,它的“继承”往往大于“断裂”。婚姻是制度的一部分,它决定了男女结合、两个家族交往的规则。回顾从宋至清帝制中国的性别史,我们不难发现,婚姻买卖性质的增强与女性地位的改变直接相关。每个朝代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上个朝代的制度和观念,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两性关系出现了变化。
帝制时代早已是过去,但若要仔细剖析彩礼这一沉疴旧俗,我们可以看到某种发源于元代的观念依然在起很大的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的底层逻辑与传统社会已截然不同,前者强调平等,后者强调等级。我们正处于新旧观念激烈碰撞的社会转型期,这意味着传统社会的观念和与之匹配的伦理结构已丧失了基础。正如赵冬梅曾在接受界面文化采访时所说的,等级社会中的权利需要有与之相对的义务,这是一种相互的关系。
如今这种对等已经不复存在。无论在法理还是文化意义上,彩礼都无法再“买断”一个女子的人生,更罔论确保家庭和婚姻的稳定性。从男性的角度而言,高价彩礼因此是一项不划算的投入。但男性的损失就一定是女性的获益吗?真实情况更有可能是女性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夹缝中,她的利益被优先放弃了——传统的一面决定了婚后女性的身份从属于夫家,是娘家“泼出去的水”,无需为她日后的生计与福祉做考虑;现代的一面则要求女性要自立根生,独立自强,相信爱情。因此在部分农村地区,婚姻真正地成为了一项买卖,而畸形的性别比则将议价权向女方家庭推移。
若想真正解决高价彩礼导致结婚难的问题,这个因素我们需要纳入考虑。在移风易俗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大胆走得更远。
参考资料:
【美】马克梦.《天女临凡:从宋到清的后宫生活与帝国政事》.九州出版社.2021.
赵冬梅.《人间烟火:掩埋在历史里的日常与人生》.中信出版集团.2021.
【美】伊沛霞.《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专访】历史学家赵冬梅:要建立更为精细的民族自豪感,而不是糊涂的民族自豪感》界面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