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员工每月1万元好处费帮老板洗钱被判刑,经办的建设银行杭州分行被罚400万元丨局外人

经办银行建设银行杭州分行重业绩轻合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进行可疑交易报告,罚款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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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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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晓云

帮别人洗钱犯法吗?最高检、央行联合公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洗钱罪典型案例,揭示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其中一则是“根据已有的案件信息开展倒查”,两位员工帮助老板洗钱被判刑,并被没收违法所得,而涉案银行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因此被罚400万。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央行积极运用司法机关已经宣判的洗钱案件信息,以案件为导向回溯查看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是否到位,针对性发现义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追责处罚。

案例显示,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然后再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除工资收入外,雷某、李某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2020年12月,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除相关人员外,一同被处罚的还有经办银行。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调查后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涉案银行为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其收到的罚单也和前述案情相符。

2020年1月,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的行政罚单(杭银处罚字〔2019〕31号)显示,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存在两大违法行为,具体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根据《反洗钱法》,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200万元、200万元,合计罚款合计人民币4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察院在介绍该案典型意义时提到:

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可以认定洗钱罪。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