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前财务总监敲诈勒索前董事长3000万,被判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久林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  郑萃颖
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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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郑萃颖

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对西藏旅游前高管魏久林敲诈勒索罪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向被害人欧阳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根据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魏久林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9年7月,被告人魏久林自称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税务、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将要进行资本运作的关键时刻,向证监及税务等部门进行举报,并以继续举报为由敲诈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欧某(现任董事)钱款。

起因是新奥公司2018年6月通过定增、股权收购方式变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赵某担任董事长、胡某担任总裁,国风集团成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二大股东,欧某任西藏旅游公司董事。被告人魏久林认为,欧某不再是西藏旅游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之前承诺的股权激励是在欺骗自己,开始采取举报行动。

2019年6月左右,西藏旅游公司陆续接到税务、证监部门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的通知,此时魏久林还与赵某进行联系,并称其已经举报了,手中另外还有其他举报材料可以继续举报。

被害人欧某表示,“由于时任董事长赵某对魏久林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不想因为魏久林影响公司经营”,“考虑到魏久林举报的时间节点很敏感,西藏旅游公司股权变动后要进行下一步的资本运作,此时魏久林举报或者向媒体曝光,无论是否属实,都会影响股价,相关部门展开调查会使公司资本运作暂停。”于是欧某与魏久林谈了几次,约定分三笔向其支付500万元,要求魏久林向相关部门出具关于西藏旅游公司的澄清函,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被告人魏久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工作期间,被告人魏久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被告人魏久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魏久林于2020年8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公安分局文官派出所抓获。

举报信息登记表,证实魏久林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证监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相关问题。后经证监会、税务局等部门调查核实,未发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税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2020年7月,魏久林曾发微信给欧某称,“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你花小钱办大事,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飞机淮安落地再500万元,信发出后,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全程我付费找110陪同,我多次去廊坊谈,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我已经仁至义尽”。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久林从公司离职后从未通过任何法律途径向西藏旅游公司提出劳动待遇的主张,而是以不法行为迫使对方交付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款项,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次,被告人魏久林具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双方保密协议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而是通过胁迫方法,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实现了被告人魏久林通过敲诈勒索方式取得款项的非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西藏旅游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743,002.14元,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4,723,521.13 元。

2021年3月6日,西藏旅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自3月8日开市起停牌。西藏旅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100%股权。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为新奥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旅游业务、船舶设计和制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