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金属对美国专利商标局2月8日做出的关于其两项稀土钕铁硼专利“部分无效”判决表示不服,并称提出诉讼的7家中国稀土企业歪曲判决,这两项专利并非被判“全部无效”。对此,中国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关人士回应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判其全部无效。
3月10日,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下称“日立金属”)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对美国专利商标局2月8日做出的关于其两项稀土钕铁硼专利无效判决表示不服,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日立金属还称提出诉讼的7家中国稀土企业歪曲判决,这两项专利并非被判“全部无效”。
由7家中国稀土企业组成的中国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下称“联盟”)由于未能取得日立金属的稀土烧结钕铁硼专利授权,产品无法出口欧美,为了打破专利封锁,联盟于2014年8月11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针对日立金属两项核心专利6,491,765号(下称“765专利”)和6,537,385号(下称“385专利”)的无效程序。
765专利和385专利的内容基本相似,主要保护烧结钕铁硼稀土永磁材料制造工序中的重要工艺步骤——气流磨制粉。
烧结钕铁硼是稀土中的钕、氧化铁与硼的合金,被称之为“磁王”,是稀土下游应用领域之一永磁材料的一种,并且占比最大,广泛应用于电动机、风电、磁悬浮、磁共振等,涉及音频设备、电动工具、电机、电子电路配件、汽车配件及运动配件。
2月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在对该案的双方复审程序中对日立金属拥有的两项美国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以“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显而易见”为由,判定其无效。
但日立金属强调,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仅限于对765专利和385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出判定,并且日立金属仍留有推翻此决定之余地,这仅是临时性判定而已。
日立金属称,原告中国稀土企业联盟近日所称的“765专利和385专利被判全部无效”是故意歪曲信息。
日立金属还称,即使在今后进一步的司法程序中维持了原判,对于765专利和385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亦不会带来任何影响,并称与直接关系到日立金属拥有的其他600余项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的有效性完全无关。
针对日立金属的上述说法,中国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关人士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回应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判其全部无效。
2月29日,一位接近应诉企业的稀土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称,经过聘请国内外顶尖的技术专家和反垄断法专家分析,稀土联盟发现日立金属所谓600余件现行有效专利相比20年前,生产技术并未有革命性的创新。
他同时还称,日立金属通过搭售、针对性申请、诉讼恐吓等手段,将本该属于他人或者公有技术的内容申请为专利,并通过将专利打包捆绑等方式,导致其在原初的专利过期后,仍然获得专利保护。这一方面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的规定。
日立金属是一家总部位于日本东京的企业,系全球最大的生产、销售烧结钕铁硼企业。通过并购和自行研发,日立金属目前拥有600多项稀土烧结钕铁硼的专利权。
中国有200多家钕铁硼企业,生产了几乎占全球产量80%的钕铁硼。日立金属只授权了中科三环等八家中国企业具有烧结钕铁硼的专利使用权,这八家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欧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