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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先行赔付责任”惹争议 保荐机构欲借“霸王协议”转移风险

部分证券公司在协议中要求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也有券商要求“董高监”及职工持股一并承担责任。据称“不签就不能通过内核,无法上初审会”的霸王条款,引来上市公司怨气冲天。

 |  离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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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施行的IPO新规明确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虽然监管层对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细则尚在酝酿中,但保荐机构却开始与拟上市公司签订协议,欲将先行赔付制度中的相关责任转移给上市公司。

由于缺乏先行赔付的细则指导,各大证券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部分证券公司在协议中要求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也有券商要求“董高监”及职工持股一并承担责任。据称,不签就不能通过内核,无法上初审会。如此“霸王条款”,引来上市公司怨气冲天。

3月2日,有某董秘向署名为“市值风云”的微信公号爆料称,某拟上市公司近期与国字头的某券商签订了先行赔付协议。根据相关条款,“一旦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保荐人无任何责任。一切都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乃至其他如职工持股计划的责任。”该文中如此评述。

同天,《21世纪经济报道》也报道称,获得了这份《先行赔偿五方协议》文本。其报道称,该协议方共计五家。甲方是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甲方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丙方是“甲方之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丁方是”乙方、丙方之间接持股公司“,而戊方是某证券公司。

该协议共11条,其中第一条就是“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某证券在尽职调查基础上,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虽然某证券出具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这实质上是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一起‘兜底’。”一名保荐人称。

同时协议还要求,作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措施,股东应将发行后的同比例股票托管至该证券公司证券名下。

2016年1月1日起,A股迎来新股发行新规。新规将以往诸多的审核条件,改为信息披露后,也使得对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了更高要求。按照新规,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1月22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证券业协会将制定新股发行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方面。

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下一步将由证券业协会制定具体赔付规则。

但这种调整实际上将IPO流程中的责权从企业身上转移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承销的证券公司身上。“新规取消了许多审核条件,改为信息披露,这是将压力转移到了我们中介机构。”一位长期做新股发行的律师坦承了中介的压力在增加,“更何况是牵涉到直接赔偿金等事宜的中介。”他称。

新规中,对于除保荐机构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也作出相应约束规定。如将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自年初IPO新规施行以来,证监会预披露的55家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多数公司都披露了相关保荐人“先行赔付承诺”。如珠海金科技、天目湖旅游、广州金域检测科技、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但也有个别公司,如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在招股书的声明中披露“保荐人先行赔付承诺”,其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