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杭州、天津以及四川省早已修正或取消了“7090”政策,只有上海在之前不久重新强调该政策,是否将继续刺激楼市上涨,效果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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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并没有等来传言中的调控政策,而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去库存政策则继续刺激着楼市上涨情绪。
2月29日晚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为房地产去库存计划。
《通知》称,到2018年底,广东省商品房库存规模要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供应溢出约630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基础上,广东省将力争再化解2000万平方米的库存商品房。
广东省政府将所有城市划分为四类,划定了不同的去库存目标,其中一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大、需求旺盛的城市,包括佛山、惠州、中山、清远等四个城市,现状库存总面积达6292万平方米,其中佛山的库存量最多为2066万平方米。
二类城市为库存规模较大、需求较旺盛的城市,包括江门、肇庆、东莞、韶关、汕头、茂名、湛江等七个城市;三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小、需求平稳的城市,包括河源、梅州、阳江、云浮、潮州、揭阳、汕尾等七个城市;四类城市为住房限购的广州、深圳市以及库存规模小、需求旺盛的珠海市。
《通知》显示,一类城市中每个城市去库存目标为100万平方米以上,二类城市递减到25万-55万平方米,三类城市为10万平方米左右,而四类城市中广州尤为特殊,广州目前拥有2248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总体去库存任务为180万平方米,深圳、珠海两个城市则不设去库存目标。
广东省政府还希望推动存量房转为出租房,从而达到去库存的目标,此种方式有望整体化解1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通知》透露,广东省国资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后续将继续推出具体工作方案,鼓励收购或长期租赁成批中小套型库存商品房,出租给有需求的人群。
与上述政策配套的措施有,广东省政府将通过银行贷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金注入、保障房资产注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租赁库存商品房用以出租,同时鼓励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等企业,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
深圳Warm+公寓创始人刘智此前告诉界面新闻,出租公寓运营者和风险机构投资者均相信,国家将对长租公寓行业开放低息贷款政策,在房价暴涨的一线城市,买不起房有可能将演变成租不起房,“出租公寓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民生问题。”
除了鼓励存量房转为出租房,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之外,《通知》还确定了加大棚户区改造、加速城镇化、强调市场化配置、金融支持、区域融合、开发模式转型等十项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其中较为重大的措施有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下称“7090”政策)的要求。事实上,此前南京、杭州、天津以及四川省早已修正或取消该政策,只有上海在之前不久重新强调该政策。
省政府的发文,意味着“7090”政策在实施十年后,将迅速退出广东房地产市场。
从上述政策来看,广东省除了深圳、珠海之外,2016年的楼市主线依然是去库存。但对于房价暴涨中的深圳,《通知》是否会再次刺激楼市情绪,甚至影响到相关调控政策的出台,考验着购房者以及深圳市政府的认知与决心。
附文件全文:
(一)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2016-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通过货币化安置4万户左右。各地要加快制订实施意见,采取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等措施,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城市,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超过16个月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筹集房源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金注入、保障房资产注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为去库存、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新渠道。构建多层次、全口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采取公租房货币化方式,逐步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将住房保障逐渐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鼓励各地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三)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大力支持农民购房。(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城市可放开香港、澳门居民购房限制。广州市应及时调整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行政区域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居民购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金融、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地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推动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调剂使用。研究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公转商”、“商转公”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六)支持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鼓励各地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城市老旧社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小康水平住房面积。鼓励各地优先回购有换房需求的老旧社区居民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各地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的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八)适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支持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信息委、民政厅、科技厅、旅游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根据商品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度调节相应类型土地供应规模,必要时暂停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
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加强各城市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完善城市外围地区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重点加快推进广州与清远、佛山,深圳与惠州、东莞的轨道交通网络衔接和建设,为支持跨地区购房、满足住房外溢需求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园区、新兴产业基地等合法合规用房,优先适度向自持物业企业商品房倾斜。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开发商自持物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