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廉政公署2月29日晚间发布消息称,香港上市公司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刘梦熊,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的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刘梦熊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即时入狱18个月。来源:网络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今日(2月29日)晚间发布消息称,香港上市公司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刘梦熊,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的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廉政公署称,67岁的刘梦熊,以恐吓手段寻求影响行政长官及廉政专员,以终止廉政公署一项调查,早前被廉署拘捕及控告妨碍司法公正罪名。
法官姚勋智判刑时称,本案控罪的严重之处是在于,被告发出电邮的对象是行政长官及廉政专员。法官续称,妨碍司法公正是严重罪行,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及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另据香港无线新闻报道,法官姚勋智认为要彰显司法公义,须按司法程序行事,否则会打击公众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故判处刘梦熊即时入狱18个月。刘梦熊听取裁决后,表明会上诉。
案情透露,被告刘梦熊于案发时为上巿公司东方明珠副主席兼执行董事,他当时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据了解,刘梦熊于2013年1月8日就一宗关于东方明珠而涉及被告及其他人士的调查接受廉署会面。被告于会面后因涉案被捕,并获廉署准许保释外出,但他须于同年1月14日返回廉署报到。
刘梦熊在2013年1月9日傍晚,指示其私人秘书准备及发出一封电邮至行政长官办公室的电邮地址,收件人为行政长官梁振英。
刘梦熊在电邮内,催促梁振英请廉政专员白韫六及其同事,在处理有关案件时“慎之又慎”,否则他将“引爆政治炸弹”。
刘梦熊于同日傍晚指示其私人秘书,发出一封电邮至廉署的电邮地址,收件人为白韫六,两封电邮的内容大致相同。
案情透露,刘梦熊还在2013年1月10日下午指示其私人秘书誊打一封信,并在信件上签署,收件人为特首,副本抄送廉政专员,信纸印有“刘梦熊博士,全国政协委员”。
刘梦熊在信件中声称,倘若廉署不停止对他和其他人的无理指控,造成他在声誉、政治及经济上的损失,他必定会复仇。
刘梦熊后于2013年2月20日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