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在去年股灾期间强平客户仓位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又擅自进行买回操作,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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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18日收到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兴业证券在2015年7月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中出现差错,被责令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报监管局。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称,经查,2015年7月7日,兴业证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
兴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兴业证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兴业证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