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指导重要关系人做“基金投资”的“法律擦边球”能否被监管部门叫停?
文|家族企业杂志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海富通基金经理吕越超和其妻子邵某,因一桩婚前的投资而闹上法庭。此案令海富通基金深陷“代持”风波。基金经理指导重要关系人做“基金投资”的“法律擦边球”能否被监管部门叫停?这一事件或许将成为一个推手。
妻子起诉丈夫和婆婆 清官难断家务事
基金经理吕越超的妻子邵某诉称,两人还在恋爱期间,吕越超提出以其母亲名义购买一只“基金”,以避免“不方便”。邵某几次汇款给吕越超母亲夏某,但多年后围绕该基金的权益归属,两家陷于纷争。
原告邵某诉称,2015年年底,吕越超邀请时为女友的邵某参与购买收益较好的基金项目,由于吕越超系基金经理故不方便由其直接持有该基金,故吕越超提出以其母亲夏某某的名义购买基金,但相关事宜均由被告吕越超负责。邵某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给被告夏某72.60万元和吕越超70万元。上述借款均用于以被告夏某名义购买基金项目。2017年下旬该基金到期赎回,本金和收益均由两被告控制。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
“清官难断家务事”,受理法院对此案情做了非常仔细的梳理,最终认定:原告邵某向被告夏某合计转账汇款72.60万元、向被告吕越超合计转账汇款70万元之事实,已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故予以确认。但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自其向被告夏某催讨次日起计算。而原告邵某诉请被告吕越超归还借款70万元,因被告吕越超否认该转账钱款系借款,考虑上述转账钱款发生在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恋爱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间相互经济往来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转账钱款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故法院难以认定。
海富通基金难逃“代持”风波
虽然法院在经过审慎调查后,做出了自己的判决。但判决之外暴露出来的基金经理“代持”问题成为了财富管理圈热议的话题——吕越超系基金经理,他为了避免“不方便”而介绍其婚前女友以其母亲名义买入某“基金”项目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根据天天基金网的数据信息,海富通的权益基金经理吕越超目前管理多只基金,管理总资产达到80亿以上,规模较大的有海富通股票混合基金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那么上述和融资相关的基金项目,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吕越超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违规?基金经理指导重要关系人做“基金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性质有何差异?该项目是否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女友出资通过基金经理母亲来投资“基金”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应向基金管理人申报的行为?
经向业内了解,目前对于基金经理等投研人员,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理财产品的合规要求并不严格。有些大型基金公司甚至完全“豁免”报备。那么考虑到目前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多,基金公司在管理核心投资人员投资、持有待上市公司的资管或理财产品方面,很可能没有足够安全措施。将来或会出现某位基金经理持有的理财或资管产品所持有的个股上市,而基金经理用基民的钱往上推升新股上市价格,进而让自己间接牟利的行为。对于基金经理投资“和融资上市”相关的基金或理财产品,该如何避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似乎需要更多明确规章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