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又输了 “乌龙指”案被判赔偿金额达553万元

截至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108人起诉光大证券涉及“816事件” 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裁判,其中71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3.58万元。

 |  吕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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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震动资本市场的光大“乌龙指案”迎来最新判决。

12月30日晚,光大证券(601788.SH)发布公告称,1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志刚等57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涉及“816事件” 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裁判,并向公司送达了判决书。其中,17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0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24.64万元。

在此之前,2015年9月底至12月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张晓捷等51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涉及“816事件” 民事赔偿纠纷案陆续进行了3次裁判,其中31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8.94万元。

光大证券在上述与判决相关的公告中均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中所谓的“816事件”因发生在2013年8月16日得名,也被媒体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当天,上证指数以2075点低开,11点前一直在低位徘徊。11点5分,多只权重股出现巨额买单,大批权重股被一两个大单瞬间拉升之后,又有大批巨额买单跟随涌现,带动股指和其它股票整体上涨,以致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11点15分起,上证指数开始第二波拉升,最高上探至2198点,午间收盘时报2149点。

下午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14点23分左右,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称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中国证监会在随后召开的通气会上表示,上证综指瞬间上涨5.96%,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

光大证券表示,经初步核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从而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

彼时有评论指出,此番事件无论是操作失误,还是模块故障,抑或程序交易的连锁反应,其毫无征兆、骤然发生,首次将A股先进的金融交易环境与参与者落后风控制度间的矛盾暴露无遗。

光大证券此后公告称,按照8月16日的收盘价,上述交易的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其对公司造成的最终损失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还可能随着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这一事件也给不少投资者造成损失,多人提起上诉。当日13点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点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108人起诉光大证券涉及“816事件” 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裁判,其中71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3.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