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繁荣的产业迫切需要有效的监管,但相比动辄溯及既往的“红头文件”,我们更愿意看到中国娱乐产业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
娱乐资本论观点
2015年,娱乐资本论对“娱乐法”领域的关注不止于版权纠纷,林林总总的新法新规,更是吸引我们的目光。
它们有些遭人诟病——“劣迹艺人封杀令”,有些引发疯狂讨论——新《广告法》,还有的似乎能给整个产业带来希望——《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及,早在去年年底就已颁布的视频网站“限外令”,也在今年显示出了威力——《生活大爆炸》等美剧真的没法追了。
高度繁荣的产业迫切需要有效的监管,但相比动辄溯及既往的“红头文件”,我们更愿意看到中国娱乐产业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
碰到劣迹艺人,影视制片方怎么避免“无妄之灾”?
2015年明星吸毒事件继续发酵,从王学兵、尹相杰再到毛宁,总局封杀令时时悚立身后。
封杀令全称为: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封杀令不是总局作出的,而是办公厅作出,办公厅只是总局的内设机构,该封杀令不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质上就是“红头文件”。
封杀令是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下级广电局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王学兵和尹相杰们即使对封杀令不满也不能“民告官”。更有甚者封杀令能够溯及既往。这就意味着《纤夫的爱》、《涛声依旧》自此都不能出现在各种媒体中,好任性。
对于制片方来说,该怎样避免封杀令这般无妄之灾呢?
首先要对明星道德尽职调查。制片方应在影视开拍前穷尽一切方法对明星品格进行评估,对于道德风险过大的艺人应当尽量避免采用。其次还应通过合同规制。在与明星签订的合同中可以引入“道德条款”,如加入“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贬损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当然倘若总局能够规范“红头文件”制定程序、罚则及救济途径,才是最终的大慈大悲。
《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电影立法“12年长跑”到终点了吗?
2015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不出意外《草案》若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便能在2016年颁布实施。
目前我国电影产业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是《电影管理条例》。从行政法规到人大立法,由“管理”转“促进”,单从二者名称的区别就不难看出国家政策的转变。实体经济下滑,环境危机加大,文化产业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从《草案》内容来看,国家将降低电影产业门槛,简化行政审批,从金融财税政策上扶持电影产业。然而作为一部框架性立法,要真正实现“产业促进”的目标,这还只能算是开始。
2015年的400亿票房是迈进3000亿期待的第一步,话题度如此高的电影产业只得400亿简直是对品牌的极度浪费,而单靠票房撑起整个产业利润的现状也将会在“IP”衍生产品,壮大周边的产业链升级趋势中改变。
BAT入驻影视业1年,其他各方动作也未减慢,行业内连横合纵,各方势力互相渗透,随着门槛降低将有更多民间资本涌入,不稳定性、竞争性与行业泡沫风险增强。如何不断激发产业新鲜活力又能保持其平稳增长将是市场交给国家的难题。
此外,2017年即将到期的《中美双方就解决 WTO 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美方在取消电影分账方面对中方步步紧逼,开放只是早晚问题,国内产业抓紧时间修炼才是应付危机的秘籍。总之,别低头,票房会掉!别流泪,美国大片会笑!你可以嘲笑我,但不能嘲笑我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中国梦”!
《新广告法》出台,戳中媒体经营死穴?
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横空出世,变动之大令人咋舌。本次修订,在广告内容准则、广告代言制度、互联网广告、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调整。新法总体来看是符合市场要求的,但细节上仍有待商榷。新广告法更具有操作性。我国法律常以缺乏具体适用条款而为世人诟病,但新法的内容准则中列举了应当明示的内容,更是对各领域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加以明确,而且在行为规范中确定诸多“可为”与“不可为”,与之相配套的是法律责任部分将上述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予以列明,防止不法行为因为无对应的责任而流于形式。新广告法顺应互联网时代。法律必须适应生活,新广告法修订中将互联网因素纳入其中,虽然涉及的条款不多,但在互联网广告爆发的背景下有巨大意义。
互联网广告形式多样、定性困难且可以变幻出更多的类型,虽然新广告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加上“一键关闭”等微观领域,但是将整个互联网因素规定在广告法之下,即使对日后的单行互联网广告法,也能起到总则之于分则的作用。
新广告法需要贯彻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哪怕新广告法规定的再明确,再适应互联网时代,必须依靠执行,该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就是最好的诠释。甚至规定了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而不作为的,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可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但新广告法似乎又具有另一种倾向,即规定的过于细密而抑制创造性。如因不得使用“最”等词汇,造成了一时间满街产品“好到违反广告法”。再到因“一键关闭”制度造成的弹幕恐慌。切不可因噎废食,矫枉过正。
新广告法已经来了,尊敬与揶揄之后祝愿她能走的更好更远。
在线音乐正版化之后,手机听歌要下几个APP?
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由此,大家熟知的各大在线音乐平台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正版化运动,将各自平台不具有正版版权的音乐、歌曲全部下线。
音乐正版化就是严格按照版权的正确使用方式进行在线音乐的播放、下载,也就是说各大音乐平台只能就其已经拥有的音乐版权,对其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等服务,而对于未获权的音乐一律不准提供服务。
目前国内的在线音乐平台主要分为两大阵营——腾讯和阿里。这两大集团都加快了与各大唱片公司签署独家版权合同的步伐,各自抓住机遇扩充自己的阵营。腾讯阵营中有大家熟悉的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我音乐和酷狗音乐;而阿里阵营中有天天动听和虾米音乐。这正体现了音乐正版化后音乐公司集约化的发展趋势,并最终导致了目前的“双APP”局面。
“双APP”局面有利于保护音乐人的知识产权,有利于音乐公司和音乐人收益的增加,从而激励他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还会促进产业的集约化,各大音乐APP争相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在科技日益发展,音乐传播方式日益丰富的今天,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日趋完善,才有利于音乐产业链条的健康与稳定。同时,人们的版权意识随着正版化运动的进展和相关教育的完善也会得到极大的提升,行业自律与听众自律水平都会有极大的进步,逐步形成一个版权意识更强、产业发展更加健康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