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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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在该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近20年来,中国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讨论越来越多。 14年前,时任农工民主党中央妇委会主任的孙晓梅向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交“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建议”党派提案,这是全国第一份针对家庭暴力、性骚扰、虐待女童、拐卖妇女儿童和强奸妇女等方面的提案。2008年开始,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建言,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综合性反家庭暴力法。
此后,陆续有部分省市出台法律层次较低的专门反家暴法规。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
中国自古都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在今日的人大新闻发布会也坦承,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构成多年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之难。此外,还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等中国实际情况等问题。
尽管立法之难,但公众对反家暴法出台的迫切也可见一斑。今年8月,反家庭暴力法初审,一审稿面向社会公布,其后引发全社会关注,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
这“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郭林茂说。
而“如何断家务事”,郭林茂称,主要从预防和制止两方面进行解决。
在反家暴法中关于预防问题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而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主要有三种处置方式:强制报告、出具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
按照《反家暴法》规定,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将采取强制报告制度。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方面将会对其出具告诫书,其中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此外,法院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如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在一审草案公布后,社会公众对其中“家庭成员”的界定以及暴力形式都有着广泛讨论和争议。
一审意见稿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成员冯媛在一审草案公布后提出建议称,应该扩大家庭成员范围。
冯媛称,在家庭定义方面,并不应局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其实还应包括分手之后的关系,比如离婚后的前配偶关系,冯媛说,“这些关系在犯罪暴力当中的特点,和家庭暴力的特点相似,和发生在两个没有家庭、亲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暴力却没有相似处。”
因此,今日通过的《反家暴法》中第37条引发关注。其中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但是如何界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对此,郭林茂作出解释称,此次立法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及家庭暴力。
郭林茂说:“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
对于37条规定,郭林茂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还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但是之所以不一一列举,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但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郭林茂称,在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
而对于同居的同性恋是否包括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问题,郭林茂回应称,《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是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家庭暴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实发案例,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实例。但在我国,同性恋还没有发现这种暴力的形式,所以共同生活人员并不包括同性恋。
对于今日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冯媛称,这是一件好事,值得庆贺。但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遗憾。
针对郭林茂提出“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等中国实际情况”,冯媛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公权力的界限这种说法并不能掩饰法律缺陷,反而“会为以后实施反家暴法增加难度”。
冯媛建议,为确保反家暴法的具体实施,未来各部门各地还需出台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完善和弥补国家大法中不够具体或薄弱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