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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被判有期徒刑16年 称自己“犯下滔天罪行”

蒋洁敏表示,自己“犯下滔天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

 |  侯瑞宁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图片来源:CFP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图片来源:CFP

10月12日,湖北汉江中院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4月13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蒋洁敏时指出,2004年-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

截至2013年8月底,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财经》报道称,蒋洁敏之子蒋峰,被指控涉嫌利用其父在石化行业的影响力,在石化项目中充当掮客,在石化企业与公司的合作项目中“牵线搭桥”。蒋峰涉嫌在一项汽柴油在线调合项目中充当“掮客”谋利,涉嫌收受利益相关人车辆4台,相机、现金等财物达200万余元。

2004年-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4月13日,蒋洁敏表示,自己“犯下滔天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我接受公诉机关的控诉,我认罪、悔罪”。

《财经》报道称,蒋峰目前被羁押在宜昌,等待审判。

蒋洁敏简历

1972.12—1986.02山东胜利油田技术员、作业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其间:1980.09—1982.08山东大学经济学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6.02—1993.03山东胜利油田采油厂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1993.03—1994.06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

1994.06—1994.11青海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

1994.11—1999.02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9.02—1999.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重组与上市筹备组组长

1999.11—2000.0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1999.08—2001.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6—2000.11青海省副省长

2000.11—2003.06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

2003.06—2004.04青海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2004.04—2004.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04.05—2006.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长、总裁

2006.11—2007.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2007.05—2008.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8.05—2011.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04—2013.03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3.03—2013.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