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明确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不同性质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规定了托育机构备案程序及所需材料。
本次《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办法》明确了三类性质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办法》指出,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据《办法》规定,托育机构需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登记、场地、人员、卫生和消防等材料扫描件。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还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