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件中,涉事企业负责人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爆炸事件初步判断是由于危化物品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爆炸,如果确系是此原因造成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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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事件发生后,众法律人士也开始对此事件展开分析,有法律人士指出,爆炸事件初步判断是由于危化物品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爆炸,如果确系是此原因造成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主体,通常认为,是指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天津爆炸案中构成本罪的,应当为直接管理该危化物品的职工和相关负责人。

对于本罪的量刑,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大家觉得如此严重的事故,仅仅七年以下的处罚是不是过轻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过失犯罪,本罪的主体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只是因为在管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相信也没有一个人愿意发生这么严重的灾难。

但是,如果最后调查结果出来,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管理人员的过失,是有人故意造成的,则可能涉嫌爆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有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和将来的责任调查结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也不需要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相关法律条文

A、第135条第一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单位犯罪。

B、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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