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话:庆祝70周年活动标志不得擅自商用

特殊标志滥用可能会受处罚。

 |  青眼

文|青眼  霜淇淋

今天你要国旗了吗?

随着“求国旗”活动的刷屏,一些商家也在图标上动起了心思。殊不知,一些特殊标志的使用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换汤不换药,国旗头像刷屏网络

相信你的朋友圈一定被这样一幕刷了屏。

▍截自朋友圈

今天一大早,霜淇淋打开微信朋友圈,就看到满屏的“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不仅内容相似,格式也一致。同事告诉霜淇淋,自己也是看到别人发布类似信息后跟风模仿,因为据说,发布这样的信息后,微信头像会出现一面红旗,比较契合国庆气氛。

一时间,微信好友纷纷@微信官方,向微信要国旗,以表达自己“一心只想为祖国庆生”的心情,还有一些好友求起了红包、GUCCI、吴亦凡、王一博。

事实上,仅仅发布朋友圈状态无法实现微信自动换头像,而这也已经是个老套路了。2017年圣诞节前,朋友圈开始刷屏,大家纷纷在@微信官方 ,索要一顶圣诞帽,“戴”在自己的微信头像上。这其实是腾讯旗下@天天P图做的一款H5,可以自动帮用户PS上一个圣诞帽,借由在朋友圈@微信官方这个梗,成功刷屏。

正值国庆来临,此次腾讯新闻捷足先登,把2年前的“圣诞帽”几乎完美复制,成为了今年国庆第一波刷屏案例。

借势营销是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法,国庆更是商家借势营销的必争之地。2017年建军90周年之时,人民日报客户端制作的“军装照”H5,推出后在亿万中国网友的手机上成功“刷屏”, 浏览次数累计突破10亿。而今年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其热度可想而知,商家们也自然不会错过。

在网友们前仆后继给头像加国旗的时候,不少品牌也挖空心思地给自己的产品加起了“标志”。霜淇淋看到,不少品牌纷纷推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限量版产品,甚至将庆祝70周年活动标志印在了自家产品上,其中也不乏一些美妆品牌。

不过也有人提出了质疑,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腾讯新闻此举是否涉嫌违法广告法霜淇淋不得而知,不过,今后庆祝70周年活动标志怕是不能随意使用了,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犯了法。

庆祝70周年活动标志不得擅自商用

就在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并发布公告。

▍截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公告称,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核准使用商品及服务为《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该标志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并要求庆祝活动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而且以庆祝活动标志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属于特殊标志,受到法律保护,以后使用时,要遵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特殊标志滥用可能会受处罚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诸如联合国徽章、旗帜标志图案、奥运五环标志图案、2020年日本东京奥运会会徽标志图案、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会徽标志图案、2022年在杭州举办的第19届亚运会会徽标志图案等都属于特殊标志。

擅自使用特殊标志可能造成侵权并受到处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就在今年三月,杭州市九堡市场监督管理所就对一起特殊标志侵权案例进行了处罚。监管部门在调查一起广告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企业在其天猫网店上使用了“G20中国2016CHINA”会标,涉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经过调查,该企业并未获得G20峰会会标授权使用证明。因此,对当事企业依法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对于特殊标志使用的范围和人群也有相关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此外,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查。

对于现下存在的品牌推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限量版产品这一现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告诉青眼,特殊标志的保护是指这个标志受到保护,并不是70周年这几个字受到保护,70周年限量版只要不是用这个标志是没有关系的,就不会涉及这个标志的侵权。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图案相似也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

跟风容易,侵权也容易,在广告营销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越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