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对登记立案的范围、程序的操作、配套机制的健全、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制裁、立案的内部及外部监督等均做出了规定。
对此我的几点看法如下:
1、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意味着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减低门槛”或“打通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依法治国”或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化解。
原来的立案审查制作为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实行的案件受理制度,由于存在上述法院单方“把关”及早期的实质性审查等特点,再加上一系列法律或程序内外的复杂因素影响,导致了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或过分谨慎,诉讼的“门槛过高”或“开门太窄”,许多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引起了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告状难、立案难”现象的强烈不满。 立案登记制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或“告状难”问题,做到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实行登记立案制,预计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建议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减少相应人手压力。且做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让当事人起诉时有相应指引和更方便地行使诉权。
3、最高院应根据意见尽快出台立案登记制的程序实施细则,特别是立案流程和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好让各地法院进一步落实该登记制度。
4、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
5、加大配套诉讼措施,例如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6、建议在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明确对虚假诉讼的处罚规定。因根据意见规定,若诉权被滥用,如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建议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可在网络公开或者以信息查询公开的形式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华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