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最新规定,要求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明确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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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当法院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涉案标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复议。最高人民法院5月5日举行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根大在发布会上表示,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 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规定》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于今天正式生效。
张根大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规定》贯彻了四个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上述《规定》明确,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规定》明确,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近一段时间以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规定》还明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张根大介绍,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及时行使异议权,《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审判长 范向阳还在发布会现场解释了“撤销司法拍卖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包括“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的竞买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的;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必须符合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并对当事人和竞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造成内部人竞买或者造成价格过于低于周边市场价格,损害当事人的价格”等类型的司法拍卖应当予以撤销。
在界定异议、复议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方面,范向阳介绍,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这种公法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在权利的基础上、异议的目的上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