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只要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 持劳动关系,其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工作时间,包括两个劳动合同之间的间隔时间, 均应视为职工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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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某测控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3 日签订了 3 年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新软件测评工作。2005 年 4 月 2 日劳动合同到期,又续订了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至 2010 年 4 月 2 日 到期。由于郑某工作认真负责,曾多次获得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007 年 5 月,测控公 司决定将其派往下属的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开发部项目经理。2008 年 3 月,软件开发公司因项目研发方向发生变化,与郑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当郑某办结工作交接,领取支付经济补偿时,发现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是 2007 年 5 月,遂向软件开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工作年限应自 2002 年 4 月起开始计算。软件开发公 司不同意,郑某遂提请仲裁。

测控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公司的上级单位,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郑某被派往下属单位工作属于工作调动,2008 年 3 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在测控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即起算时间为 2002 年 4 月。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有些用人单位故意间隔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用以断开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此种做法是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做法,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只要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 持劳动关系,其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工作时间,包括两个劳动合同之间的间隔时间, 均应视为职工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经协商,郑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所以仲裁委 裁决将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即测控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是合法的。

随着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经营模式、管理体制多元 化发展,也在不断地进行并购、分立。在此种形势下,如何正确界定企业与职工的法律关系、 如何规范用工管理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十分头疼的问题。专家认为,用人单位首先应 当判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依法建立法律关系;第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调动,无论是单位间的调动,还是单位内 部岗位的调动,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岗位协议变更手续。 焦点二:本单位工作年限与连续工作年限的区分和应用

上文提到,“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劳动法律规定中,一般用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据专 家对此类劳动争议的调查分析,提醒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以下应视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情形:

(1)劳动者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间应视同 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应征入伍期间,虽与用人单位中止了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本单位工作年 限。

(4)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 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5)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而未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连续工作年限”在劳动 法律规定中,主要有以下用途:

(1)作为确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 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作为确定年休假的时间标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 者连续工作年限满 1 年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作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本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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