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被公司强制安排了 怎么办?

国家设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保劳动者在工作之外的休息休假权利,应当是劳动者脱离工作岗位所享有的一种放松身心的权利,是能够自由支配时间以及自行决定休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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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唐进公司四年,因为公司业务繁忙,加上自己没有什么特别的安排,所以从来没有安排休年假。今年国庆,恰巧闺蜜约着一起去度假,于是想请几天年假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可是公司却说,今年公司安排的年会和员工旅游等已经将年假抵扣对冲了。并且,公司还有公司安排的团队建设所发生的机票、车船票报销为证,如果要请假,只能按事假处理。

小唐很是懊恼,劳动合同上,白字黑字的明确规定员工福利包括带薪年假,工作满一年获带薪年假为5天,入职满两年后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天,封顶15天,这怎么能够跟公司安排的活动、旅游是混为一谈?想想自己这几年来为拿下项目加班加点,为公司赴汤蹈火,从未想过公司居然会这样强行“安排”掉自己的年假,着实心有不甘。

于是,一纸诉讼提交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生产工作等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带薪年假一般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如企业因工作特殊性,最多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该规定中有四个关键:

1.带薪年假需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安排,像小唐这样事后被通知的着实不合规。

如果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事先明确告知小唐该活动会视为休带薪年休假,并征得小唐的同意。

2.统筹安排,这里的统筹指的是对员工休假时间的统筹安排,而不包括去哪里休假,怎么休假等类似休假的形式,像小唐这样强制用于公司集体旅游甚至安排公司会议,都属违规;

3.带薪年假在一年内,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条件下,可集中也可分段安排;

4.带薪年假一般在一年内执行,因企业生产或业务发展特殊性原因,最多可以跨一年度之行这里指的是避免因员工临时,或集中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规定。

实际上,国家设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保劳动者在工作之外的休息休假权利,应当是劳动者脱离工作岗位所享有的一种放松身心的权利,是能够自由支配时间以及自行决定休假方式的。

而企业安排的集体出游、团队建设活动、包括会议考察、旅游报销等都属于企业为员工增加的福利待遇,是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员工的福利,意欲激励员工工作效率、促进员工提高生产力的一种举措。同时就是时间和形式而言,都不是员工能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

经过调解,在协调好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小唐获批今年带薪年休假7天,同时获得入职以来三年合计16天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