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三个月了 状况并不理想

因为环保执法力量薄弱和地方政府的干预等问题,新《环保法》可能面临着存之无用、弃之可惜的威胁。

 |  邵克
图片来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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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环境保护部把2015年定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年”,提出“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要把过去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变过来。然而,从新《环保法》实施三个月来的情况看,状况并不乐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4月8日在《经济参考报》撰文称,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新《环保法》实际上只能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权威性不够。

常纪文认为,在执法方面,环保部门在机构地位和执法力量结构方面都呈现“倒金字塔型”,这导致市、县、乡级的执法力量薄弱,使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广西环保厅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汪剑灵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称,县级环境监测大队人员在2至3人的情况下,需要负责全县上千家企业,是普遍现象。人手不足,队伍素质不高都影响环保执法公正和严肃。

在司法方面,常纪文称,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他举例称,最高人民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都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没有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其次在法律等级上。

同时,新《环保法》并不高于《农业法》、《林业法》等专项法律,这使得新《环保法》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常纪文说,若不能确保新《环保法》的权威性,其部分规定将会被逐渐架空,乃至最后形同虚设。

常纪文还指出,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是环保部门不能执法不敢执法的主要原因。他称,虽然新《环保法》授予了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但可以预见这项权力的行使将会遭受巨大的阻力,强制执行权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多省区市基层环境执法人员表示,环保部门人事权在地方,有的地方环保局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不敢查,尤其是市、县环境执法到位难度相当大。新《环保法》的引咎辞职和公众参与机制都还不够健全,从而难以顺畅实施。

常纪文,称若不理顺上述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新《环保法》将会陷于存之无用、弃之可惜的状态,从而破坏法治的尊严。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在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称,常纪文教授的担忧是有道理的。目前来看,确实存在市、县、乡级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这需要适当的扩大编制和财政拨款来解决。

秦天宝称,环境审判人员专业性有一定欠缺,但环境案件本质上还是归属于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可以通过加强现有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来解决这一问题,另外也可以在未来招收司法人员中适当扩大在环境法学专业毕业生中的比例来改善这一问题。

对于常纪文所说的相关部门会以生态保护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拒绝适用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秦天宝认为,常教授实际上提到了涉及到相关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不过,从理论和现实来看,应该不会出现相关部门法只适用一部法律而不适用另一部法律的状况。但新《环保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以及协同增效,在将来确实是个挑战。

对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环保执法的问题,秦天宝称,要对症下药,找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的深层次原因。他说:“一方面,要理顺体制、特别是财政体制,从根源上减少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的动因,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作用,建立长期机制,使得地方政府不敢干预。”

秦天宝还认为,因为一些惯性,新《环保法》严格执行存在落空的可能,但这还需要观察。毕竟大环境比较有利,中央高层重视环境问题,民众环保意识和支持力度都在提升,有利因素还是很多的。

环保部长陈吉宁在2015全国两会记者新闻发布会上曾就新《环保法》实施不力表示,具体实施正在细化,比如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还要在一些地市试点将环境保护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试点在干部离任环保审计或者在经济审计中纳入环保内容。推动地方政府责任的落实,要对30%以上的市级政府开展督查,强化地方的责任,解决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