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年检”历来广受诟病,被认为是变相钳制律师的行为,有不少人呼吁取消律师“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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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年检久拖不被通过的情况下,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覃永沛将有关司法部门告上了法庭。
覃永沛是在3月30日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以下行政行为系违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南宁市司法局“在原告执业证上加盖有效期印章”限制原告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的“律师管理处”在网站和报纸上刊登“律师未经年度考核,一律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法律事务”。此外,他还请求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南宁市司法局赔偿其精神、名誉损失费1000万元。
这和覃永沛“年检延后”有关系。“年检”通过的律师,其律师执业证上会被盖上“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为一年。而覃永沛上一次参加年检是在2013年,其律师执业证上的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2014年4月,南宁市司法局告知覃永沛“延后年检”,但并没有给其明确的理由以及“延后”期限。
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管辖下的“律师管理处”在司法厅官网和广西一报纸上刊登“律师未经年度考核,一律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法律事务。”
去年6月18日,他也曾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交过一次行政起诉状主张上述权利,但法院没有立案。
2014年8月20日,覃永沛代理的一个案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但作为原告辩护人的他却被告知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理由是他的律师证过有效期了。
接下去的大半年时间里,由于“律师证过期”,覃永沛无法展开工作。覃永沛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没过“年检”和自己多次被公、检、法机关投诉有关。
2014年,仅年检前的四个月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检察院分别以“威胁法官”、“威胁公安”、“威胁检察官”等理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投诉覃永沛。
“但事实上,他们所说的‘威胁’都应当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覃永沛说,“我代理的都是行政诉讼案,且都是冤案。和案件有关联的司法机关就是犯罪嫌疑人,他们投诉我,实际上是想阻止我代理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依稀律师受到司法部门中个别人的压力并不少见。据《南方周末》报道,2013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律师林钟接受一起行政诉讼案,被律协的人私下暗示:“如果再代理敏感的案子,年度考核就无法通过。”后来林钟了解到,有政府部门的人到律协投诉他。
覃永沛认为,很多时候,律师执业资格“年检”就成为有些人变相钳制律师的工具。
今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取消律师年度考核。该民主党派称,一些律师不敢代理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当事人辩护,主要就是担心司法局不在年度考核表上盖章。司法改革中法院、检察院由省直管的思路就是为了减少地方干预,地方司法部门年年敲打律师饭碗的做法不利于司法公正。
此外,令律师“年检”广受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高额的年检费用,以广西为例,律师个人年检费用是1500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年检费用和管理成本有关,但是收多少得进行核算,使收费具有合理性。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停止企业年检。由此一直饱受律师界非议的律师“年检”问题又一次引发广泛关注,个别省份将取消律师“年检”提上日程。
2014年7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第17号公报)所附的附件中,“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被明确列入了取消年检年审事项。但也有人认为,黑龙江取消律师年度考核的做法和律师法冲突,因此个别省份即使出台相关规定取消律师“年检”,也仍会难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律所应当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政府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覃永沛认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年度考核的权责主体是所属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也曾强调,根据律师法,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考核后需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考核结果,“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而且并不存在“不通过”与相应的后果挂钩的情况。
但王进喜并不认为必须要取消律师年度考核。他认为从引导律师如何进行规范性执业的角度考虑,也应该保留这一制度。
王进喜说,律师年度考核的问题在于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公开、详细的标准。他说:“在下一次立法的时候,需要重新在律师法里面把标准写清楚,包括年检费用以及什么情况下不能通过年度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