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网络询价成为司法拍卖财产参考价确定方式

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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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为什么要新增这三种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呢?小编请教了中估联行深耕估价研究多年的专家,他们给出了专家意见。

一、提升效率:司法鉴证的诉求                      

众所周知,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方式。在传统的司法拍卖流程中,委托评估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主要方式。

《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新增加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是对传统委托评估确定参考价方式的补充。

▲  法释〔2018〕15号《规定》条款

网络询价所需费用较为低廉,而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则无需费用,这对解决长期以来评估周期长、费用高、财产处置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使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具有更加公平的特点,在流程上也更好的提高了司法拍卖的工作效率。可以说,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对涉案财产处置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二、透明公开:司法拍卖的大方向

传统的司法拍卖流程对委托评估的依赖度较高,耗时较长,对于不动产来讲,一定的时间间隔意味着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对司法拍卖成交来讲效率是低下的。《规定》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度。

网络询价处置竞价是最大范围的市场参与,可以抵消参考价的不精确,特别可以规避交易活跃财产的低评的风险,更加顺应市场需求,使财产处理价格的确认更加透明。                      

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还对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及计付标准进行了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三、加强规范: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规定》将网络询价纳入询价方式,不仅有利于社会监督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对解决财产处置参考价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络询价作为传统委托评估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丰富和完善的方式,《规定》对网络询价的委托方式给与了具体规定,比如“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  法释〔2018〕15号《规定》条款

但是,作为新生的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确定方式,淘宝和京东等网络询价平台在具体的评估实践过程中还需进一步的规范对其进行引导和约束,才能使网络询价的作为新的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确定方式更好的发挥其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作用。

四、v估价平台: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步规范: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继抵押贷款、征税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被网络询价占领市场后,《规定》的出台将司法鉴证的一大块市场空间交给了网络询价平台。估价行的“2%”变革,仍在继续,V估价作为这股变革的中坚力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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