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专门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这将推动中国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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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引人注意的是,《解释》单独用一章来细化公益诉讼制度,这对于下一步的司法实践会是有力的推动。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关于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法律条款,当时有分析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义依然模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外延并不清楚,这就给了司法部门更大的裁量权。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如果地方司法部门较为保守,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依然可能面临各种障碍。
此次《解释》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会上就细化条款作出了概括: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二是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
在2月4日发布的《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公益诉讼做出统一的规定。《解释》根据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条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他曾看过《民事诉讼法》最早修订的草案,他认为《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已经足够用于司法实践。
同时,根据民诉法的追加当事人,《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对此,徐昕说:“这样能够使更多为公益诉讼努力的主体来参加诉讼,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
此前,在公益诉讼尤其是涉及到环境的公益诉讼领域,由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对诉讼主体资格规定过窄,导致大量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都因不具原告资格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甚至有些受环境污染者成为环境访民。立案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难题。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就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一些规定,而后,最高法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对诉讼主体的资格做出更加细致的界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这无疑也是一个好的信号,这些都将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乃至整个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进步。
日前常见的多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为社会组织,被告多为企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介绍,当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企业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当被告是政府部门则属于行政公益诉讼。他进一步解释,行政公益诉讼即当政府部门涉及公权力滥用或者不作为时提出。
对此,湛中乐提议应该让检察机关参与或支持公益诉讼。他说:“过去这些年,根据我的了解,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保领域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有过一些地方的探索和实践,但是具体的制度应该是缺乏或者是不够的。”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当地环保局告上法院,理由是因县环保局没有对污染企业及时做出行政处罚。之后,县环保局对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检察院遂撤诉。这是中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去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在去年11月修订、今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版《行政诉讼法》中,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却仍只有一句话: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
湛中乐对界面新闻记者说,《行政诉讼法》没有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写进去是一个遗憾。他分析,是因为立法经验不足,或可借鉴的东西太少,暂时没有写进去,未来这还需要再进一步探索。
徐昕也建议,中国未来有必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社会团体或者检察机关来起诉。
不过,他也认为,还有一些问题不是诉讼法能解决的,而是属于整个社会治理的问题。
他说:“问题在于社会组织注册的限制太大,非常困难。社会环境要放松团体管制,使得越来越多的公益机构能够建立起来。”果真如此,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公益诉讼主体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