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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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进一步厘清中央、地方事权,称将逐步提高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水平。此外,《意见》也对专项转移支付如何清理、规范做出了明确指示。
中国各个省份不同的经济状况形成了各地迥异的政府财力。经济发达地区税收高,政府财力雄厚;而欠发达地区则包袱重,税收也往往不足,但无论在哪里,民生水平的提高都是政府执政的硬目标。这就需要中央把财政收入进行合理地统筹安排,给予欠发达地区足够的财力支撑。
像这样钱收上去再拨下来的过程,在财政学上叫做转移支付。其中中央制定用途的拨款,叫做专项转移支付,其余的叫做一般性转移支付。
近年来,中国在依法理财、增强透明度、加强监管等方面有了不小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如分配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上不够合理、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本次国务院下发的《意见》明确指出,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是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后造成的负面后果之一。
根据此次《意见》中央希望通过改革转移支付制度解决上述央地矛盾。《意见》规定,中央委托给地方的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列为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责任,不牵扯转移支付。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近日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分析称,这将国家治理与花钱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进一步理顺了分税制下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问题。
也正是基于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考虑。《意见》进一步指出,要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并大幅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财政正在逐步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的支付力度。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的基本精神之一。
从近年来公布的预算看,2012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3.3%,2013年这一数据达到57.1%,到了去年,已有58.2%的中央对地方拨款,不再指定用途。如此一来,地方对中央拨款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将逐步加大,有利于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支出。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地方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
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专款专用,这能够促进重大政策和项目的落实。但是,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专项转移支付,也常因资金大多都被上级政府规定了支出方向,即便闲置,也不能统筹使用到更缺钱的领域和部门。
对于目前专项转移支付的“病症”,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公开表态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不仅容易形成‘跑部钱进’、‘撒胡椒面’现象,造成中央部门通过资金安排不适当地干预地方事权,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本次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重点,就要充分考虑,能否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等情况下,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让更多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划拨,使得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使用。
事实上,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和项目已经在缩减。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在2014年9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由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而在2015年的预算大账本中,这个数字还将进一步缩减。
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缩减,《意见》特别提出,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财政资金对于市场机制的干预,对于确需扶持的,可以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