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著作权?看个案例你就懂了

并非所有的说明书都能被纳入“作品”范畴实施保护,前提条件还是要看说明书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说明方法、说明技巧、体例编排、图画制作、视觉效果等各个方面独创性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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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说明书,我们并不会感到陌生,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业上都会出现。那么产品的说明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哪些说明书具有著作权?抄袭他人的说明书是否构成侵权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下。

霍尔塞特公司是专业从事增压器制造的知名企业,为了更好的展示产品功能,其特别委托广告公司为《涡轮增压器说明书》设计卡通插图六幅,著作权归霍尔塞特公司享有。同为增压器企业的铭鑫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中的封面设计、版式、内容编排、插图、配套说明的文字等内容均与霍尔塞特公司的说明书基本相同。

面对竞争对手的疑似侵权行为,霍尔塞特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铭鑫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说明书;(2)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霍尔塞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而被告铭鑫公司辩称,铭鑫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霍尔塞特公司无法证明其为产品说明书插图的著作权人,霍尔塞特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霍尔塞特公司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在版式、文字、插图及内容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涡轮增压器说明书》有霍尔塞特公司的署名,此为证明霍尔塞特公司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明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霍尔塞特公司为该《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作者。

此外,霍尔塞特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了其《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创作过程,在受托人明确表示著作权归于委托人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霍尔塞特公司为《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通过对两份《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对比,铭鑫公司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在版式、文字、内容编排,尤其是在六幅插图上明显抄袭了霍尔塞特公司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铭鑫公司侵犯了霍尔塞特公司基于上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对此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霍尔塞特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铭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根据铭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持续时间等因素,应确认赔偿金额为5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铭鑫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登报道歉并内赔偿霍尔塞特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在本案中,围绕著作权法的适用情况,我们看到以下讨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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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

保护对象?

企业产品说明书虽未明确列举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依照对“作品”所作的立法解释和学理上通常理解,作品构成要素主要有三:

1.独创性。即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其思想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个性;

2.智力成果。即作品是作者思考创作的结果;

3.可复制。即作品可通过印刷、复印等多种方式制作多份。

本案中,霍尔塞特公司专门找到广告公司对说明书内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制作,说明书中的文字、版式、内容,特别是卡通插图明显有别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具有独创性,且属于可复制的智力成果,足以证明该说明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霍尔塞特公司作为法人

是否可作为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又对著作权人的身份作了进一步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霍尔塞特公司根据公司名称、形象及产品特点等自行主持创作了说明书版式、文字,委托设计了卡通图画并进行独特编排,加注霍尔塞特公司署名,用于宣传、介绍公司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中法人作为著作权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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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的卡通配图由他人创作完成

霍尔塞特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对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霍尔塞特公司与受托制作插图的广告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创作人表示其实按照霍尔塞特公司要求制作的插图,并收取制作费款,著作权归霍尔塞特公司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说明书都能被纳入“作品”范畴实施保护,前提条件还是要看说明书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说明方法、说明技巧、体例编排、图画制作、视觉效果等各个方面独创性的综合。

不要轻视说明书,作为作品的它只要是独立完成,不是抄袭复制的,哪怕只有一点创造,都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独创与作品的学术质量、商业价值无关。更何况在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重视说明书所带来的宣传效果和作用意义,设计独特、有辨识度的说明书甚至可以成为企业新的标签和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