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

《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中常见的61个问题作出解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问题解答对敏感类项目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

 |  金杜研究院

作者:王开定  黄梦婷  汤馨然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

2018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发布《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问题解答”),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适用中常见的61个问题作出解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问题解答对敏感类项目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

根据问题解答,境外投资敏感类项目中的“房地产”、“酒店”、“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三个行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如果“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则该等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因而不需要履行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但是,如果该等项目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仍属于敏感类项目,需要履行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就该三个行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根据问题解答,投资主体需要履行的程序总结如下:

自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以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敏感目录》”)以来,市场上对敏感类项目中的“房地产”、“酒店”和“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给予了很多关注。特别是11号令采用控制模式将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进行的敏感类项目均纳入核准范围,而无论境内投资主体是否对该敏感类项目提供了融资或担保,因此,受境内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即使采用纯境外架构、纯境外融资方式进行敏感类项目的境外投资活动,并且境内没有提供融资和担保,该等投资项目,由于属于敏感类项目,也一律需要报国家发改委履行境外投资核准程序。

国家发改委在问题解答中,回应市场关注,对“房地产”、“酒店”和“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三类敏感类项目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解释,缩小了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范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发改委对敏感类项目的限制性解释仅限于“房地产”、“酒店”和“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三类敏感类项目,不包括“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也不包括其他敏感类项目。

除了上文提到的对敏感类项目的限制性解释之外,问题解答还逐一对每个敏感行业作了详细解释和说明,以明确敏感类项目的适用范围。

1. 房地产

问题解答明确《敏感目录》中的“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问题解答明确《敏感目录》中的“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以及“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等。

2.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问题解答明确,《敏感目录》中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也不包括“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3.酒店

问题解答明确,《敏感目录》中所称的“酒店”,主要是指“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不包括“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等。

4.娱乐业、影城、体育俱乐部、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

问题解答对《敏感目录》中的“娱乐业”、“影城”、“体育俱乐部”、“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新闻传媒”的范围做了解释。

“娱乐业”主要指“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和“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影城”主要指“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体育俱乐部”主要指“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指“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主要指“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施行,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我们此前曾就11号令作了热点解读(http://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analysis-on-no-11-circular-on-crossing-border-investment-20171226 )。本次通过发布问题解答,国家发改委进一步详细解释了敏感行业,在境外投资监管流程中优化了相关服务,有利于市场主体准确把握监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