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废除“破案率”等司法考核指标 以防止冤假错案

在最近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表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  王亮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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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相继被认定为冤假错案后,中国正试图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来堵塞一些漏洞,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司法审判错误。

在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表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司法专家们认为,“破案率”、“起诉率”等考评指标虽然一定程度上对侦破案件有推动作用,但是也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去年5月份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不正确的政绩观有很大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当然不能说这些考核机制导致的冤假错案,但它们确实是诱发实践中形成冤假错案重要的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存在“破案率”等司法考核机制,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为了达到考核率,采取了一些非法的审讯手段,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在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中,余祥林案算是一个刑讯逼供下的受害典型。他因涉嫌杀害自己的妻子,在1998年二审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然而,他的“亡妻”却在2005年3月意外现身,他才得以被无罪释放。之后他向媒体披露,他是因为在遭到警方殴打十天十夜后才不得不冤枉认罪。

而当事人冤死18年后、在去年年底才被认定为冤案的呼格吉勒图案也引发了舆论关于“有案必破”、刑讯逼供等司法问题的讨论和质疑。

《人民日报》去年底的一篇报道称,从十八大以来得到纠正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看,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的是受“有罪推定”的影响,重口供、轻证据,有的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有的是明知证据不充分,也作出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

从2013年,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了破案率等考核指标对于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开始进行相关纠正。当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开始取消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考评机制,也不再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指标。

在当时浙江省公安厅召开的“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座谈会上,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对两起错案进行反思。他称,发生两起错案时,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而且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去年11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曾在一篇名为“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有利于办案人员免受私利干扰”的文章中写到:司法不公正以及形成冤假错案的最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司法不公开,而是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刑法时,总是想着自己的利益。之所以想着自己的利益,是因为各种考核指标的泛滥。

张明楷建议,上级机关必须立即废除现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禁止下级机关制定各种考核指标;不要采取得分(加分、减分)的方式,而是通过实证分析,并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设定一个大体合理的区间,然后判断出异常情形,再针对异常情形进行质量评查;不能只设定惩罚犯罪的考核指标,也要设定保障人权的考核指标。

自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为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央也开始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提出多项重大举措,其中就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四中全会之后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专门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了详细解读。在回答此项制度改革对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有何意义时,姜伟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在1月20日的政法委会议上,孟建柱也强调,要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强化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落实好程序公正的要求,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湛中乐说:“原有的那套考核机制是不科学的,废除这些过时的机制本身已是进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