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高杠杆股票配资卷土重来 一个跌停板即达平仓线

在严厉的监管打击之下,高杠杆配资表面上销声匿迹,但高杠杆股票配资江湖的暗流一直在涌动。

 |  中国证券报

按照资管新规规定,目前我国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杠杆上限,也就是最高杠杆比例不超过1倍。然而中国证券报记者走访专做配资的投资公司发现,在严厉的监管打击之下,高杠杆配资表面上销声匿迹,但高杠杆股票配资江湖的暗流一直在涌动。

高杠杆股票配资犹在

配资公司具体做法是:首先,以自有资金作为劣后资金,通过成立产品向银行1:1融资;其次,进一步通过信托产品向信托1:0.85融资,最终杠杆比例达1:3.7。配资公司向客户进行配资时,杠杆最高可以达到1:4。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该配资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杠杆比例可以达到1:2,进一步向信托公司融资的杠杆比例可以达到1:1,相当于配资公司以3000万元自有资金,最终可以撬动1.8亿元资金,杠杆比例达1:6!

为保证配资额度的充裕,该公司在配资资金即将用尽时,会按前述杠杆比例继续向银行和信托融资,基本上每周都会发行新的信托产品。该公司去年配资总额超过7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场外违规配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无法实现穿透式监管,大量违规资金对资本市场秩序可能造成较大冲击;

2提高了市场的脆弱性,一旦市场走弱,将面临较大范围的平仓,加剧了市场下跌风险;

3场外违规配资逃避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子账户的具体交易无法获知,已经严重违反证监会规定,因此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任何机构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穿仓风险不可忽视

中国证券报根据配资公司的预警线和平仓线计算,若客户以4倍杠杆满仓购买股票,总市值下跌约8%即达预警线,总市值下跌约10%即达平仓线,风险极高。

为了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配资公司对客户买入的股票品种和比例做出了明确限定,并对客户账户资金情况做实时监控以避免穿仓。譬如,购买品种上,客户不得购买ST股票和权证等具有资金杠杆作用的产品和上市首日的新股,单只股票持仓比例也做出看似严格的限制。此外,配资公司还设定了严格的预警线和平仓线,杠杆倍数越高,预警线越苛刻。但即便这样,仍有穿仓情况出现。

该公司业务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此前有客户高杠杆配资,到达预警线后沟通同意追加保证金,但后期保证金迟迟未能到位,同时没有取得联系。在下跌过程中,我们也不敢贸然平仓,导致客户自有资金亏光,最终穿仓”。

信托研究人士表示,违规配资风险巨大,监管历来重视违规股票配资的监督管理,但也存在较大困难:

其一,从投资者与配资公司的角度来看,在高杠杆配资诱惑下,其违规配资冲动较强,对股市下跌将面临的强行平仓、资金亏损等风险预计不足;

其二,投资账户层面,真实投资者为实现配资目的,将资金存放至他人账户,给穿透账户人身份追查资金来源造成巨大困难。

该信托研究人士表示,采用场外高杠杆配资进行投资,市场的轻微波动有可能引发平仓导致剧烈下跌风险,当市场行情持续下降,不排除有投资者接机恶意压低股价,造成操纵市场的局面出现,引发人们抛售的恐慌,不利于防止内幕交易。而且场外配资存在政策风险,在签订配资合同时,通常并不是以配资公司的名义签订的,而是以公司负责人或其亲友的个人名义签订,这样便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配资公司只是充当中介和借贷担保方的角色,并不涉及整个资金和账户出借的过程,这样便成功绕过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限制,投资人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伞形配资或成监管难点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一些配资公司往往会强调通过信托账户实施股票配资交易的“安全性”。

具体来说,配资公司为每个信托计划产品都开辟了一个母账户,并在配资公司内部通过自有软件开伞,使资金能够供多个客户使用,客户交易时需用配资公司的软件和子账户。

配资公司信誓旦旦保证:

“个人配资渠道,交易用的是个人账户,很容易被监管。通过信托账户实施配资,监管时只能看到母账户交易情况,子账户的具体交易无法获知,因此更加安全。而且信托公司和券商也无法获知子账户的交易情况。我们的交易量比较大,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券商也会努力帮我们解决。”

对于配资公司此类说法,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表示,上述做法中在一个母账户下设立多个子账户,已经属于伞形配资,是证监会严令禁止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不是由信托公司主动开伞,而是由配资公司的自有软件开伞,但信托可能也知情,因为配资公司下单是要通过信托报出去的,申请账户也是要信托申请的,而且交易量这么大,没法不知情。

伞形配资过度加杠杆运作模式加剧了市场运行风险,在市场出现“黑天鹅事件”时,会加剧股价螺旋下跌等风险。其次,伞形配资由于不能确定股份与交易者身份信息的对应关系,表面的持股信息及变化披露均是总账户的汇总数据,既无法判断产品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能明确分辨具体的交易者和股份变化情况,这对穿透式监管监管构成极大挑战。此外,其中可能存在账户虚开和滥用的风险。譬如,在同一证券主账户下二级子账户的开立、交易、清算等功能,甚至可以开设非实名的虚拟账户,伞形配资业务模式面临非法利用他人账户、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等法律风险。

另有信托研究员表示,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通报会上明确提出券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

对券商而言,应该肩负一定的核查义务,对伞形账户的分仓权限进行授权登记,应跟踪至每一个使用人的真实信息和账号,并在券商系统中留档备案。此外,还应根据监管要求以契约方式施予投资者适当性、杠杆比例、标的证券范围、信息披露等限制或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券商有权依契约限制或终止其分仓系统接入交易系统。

此外,信托也必须承担信息报备义务,即将具有伞形分仓投资功能的软件在证券监管机构中备案,并对分仓账户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做出明确授权和审核,并留存相关主体真实身份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