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官员再不出庭将影响政绩了

目前,中国各地正在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今后,官员若再无故不出庭应诉,将影响政绩或者受到责任追究。

 |  王亮
图片来源:CFP

图片来源:CFP

行政诉讼历来被称为“民告官”,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民在法庭上往往见不到官。但最近,中国各地在陆续出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以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

根据1月12日河北省政府官网发布的消息,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八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河北省的《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办法》还列举了无特殊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八种案件。这八种案件包括: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而在去年8月份,河北省政府就发出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不同的是,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如今改为10人,而且当时列举了九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如今少了的一条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此次河北省出台的《办法》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河北省已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评分具体标准,将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今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在河北省出台此办法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一些地方陆续发布过相关的办法,比如2012年11月,合肥市发布《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2013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政府颁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2014年8月,广州市通过《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暂行规定》等等。

界面新闻也注意到,今年5月1日,于去年11月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表决通过的修订版《行政诉讼法》也将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特别强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在去年11月对《人民日报》表示,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官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响自身政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