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的美国出口管制之二: 聊聊“出口”那些事

美国出口管制下对“出口”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和扩大解释,覆盖了美国产品/技术出口的各种情况和流转情形,企业在贸易进出口过程中应当谨慎对待。

 |  金杜研究院

作者:刘婷 潘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此前,我们为各位介绍了有关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下美国商务部产业和工业安全局(BIS)的行政处罚措施及有关裁量因素。本次,我们将继续讨论美国出口管制的另一个问题,即究竟在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中,什么是“出口”?企业的哪些出口行为可能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监管?

在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下,“出口”是一个极其广义的法律概念,几乎囊括了来源于美国的产品及/或技术的所有流转过程,其所要考察的是该等产品/技术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是否可能为美国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的对象、是否需要事先获得美国出口管制的许可,如无许可,则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

具体来说,根据美国现有出口管制法律,“出口”这一法律术语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出口、再出口、转卖、视为出口等概念:

出口(Export)

是指向美国境外实质运送、转移来源于美国的受管制产品、技术或物品,这是出口管制最普遍的情形。BIS要求这些出口行为必须遵守有关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如不属于豁免申请许可的,则需事先获得出口许可。

再出口(Re-export)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不仅限制向美国境外运输、转移受管制产品/技术的首次出口,对随后的二次或多次再出口也同样有权监管,即将来源于美国的受管制物品或技术从A国实质运送、转移至B国的再出口行为。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如首次出口受到出口管制监管,则后续无论进行多少次再出口,同样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监管。

因此,若一家企业从美国获得受管制的产品或技术后,又再出口至另一个国家,即使该企业最初从美国进口的受管制的产品或技术符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但再出口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如销售到美国制裁的禁运国,如伊朗、叙利亚等),则也将构成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触犯。

是否属于美国禁止销售的国家、地区或主体,可以通过查询BIS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制定和公布的警示名单,包括实体清单(Entity List)、拒绝人员名单(Denied Persons List)、和警示名单(Red Flag Alerts)等。

现实中,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规避做法,即选择进出口贸易自由程度较高、贸易监管较少的国家及/或地区(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迪拜等),先将来源于美国的受管制物品/技术出口到上述国家/地区,然后采取再出口的手段试图规避美国监管部门的追踪。然而,正如前所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考察的是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地,试图隐藏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地将很可能导致企业触犯美国法律,在面临调查和处罚时,还可能因存在设计规避的商业结构、隐瞒等事实因素作为加重情节对待。

视为出口(Deemed Export)

有一种情况被称为“视为出口”,即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美国公民、拥有美国居留权或受保护的主体除外)传输、提供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源代码、系统或任何其他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知识产权等,但不包括科研界广泛传播、作为基础科学研究、非加密的技术、信息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实质上的出口行为,但该等书面或口头传达信息的行为也会被视为“出口”。“提供”形式包括当面、通过电子形式传输、下载、上传等。其中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组织进行的培训、教学。 如上述信息或技术在第三国再次传送到另一第三国,也会构成前述“再出口”。

国内转卖(Transfer (in country))

“出口”还包括“国内转卖”,指的是在来源于美国的产品或技术出口至某国后,随后在该国内转卖。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中国企业认为产品是“中国制造”,不属于美国生产、制造的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似乎并不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但如该“中国制造”的产品包括达到一定占比的美国的原创技术、组件,即使在中国内销售,也可能受到美国政府的出口管制,在进行销售、量产前可能都需要先获得美国有关部门对该技术、组件的出口管制许可。同时,如某些技术、软件或代码等是用来开发或使用某些受管制物品的,则该技术、软件和代码同样也可能在受管制的范围内。

综上,美国出口管制下对“出口”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和扩大解释,覆盖了美国产品/技术出口的各种情况和流转情形,企业在贸易进出口过程中应当谨慎对待,及时对自身的技术和产品是否来源于美国、是否受管制及需要获得美国出口管制许可等进行识别和筛查,确保遵照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进行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