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吗?

员工签订某些放弃自己权利的承诺书,只要不与强制性法律冲突,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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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员工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提供了承诺书,是否是有效的呢?如果有效,单位是否能终止这个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呢?无忧精英近期正好发现一个案例可以给各位职场人士一些启发。

无忧精英仔细阅读了多个地区的审判实例。从小编当前看到的审判文书来看,这样的承诺书是有效力的。但是有了这样的承诺书是否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当前大部分地区法院认为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某于1997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至2014年6月2日止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2014年6月2日刘某向公司递交了承诺书,承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2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刘某公司方不准备续签,合同到期时终止。刘某认为自己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故而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经过仲裁及法院的审理,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6万余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刘某在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符合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刘某自行承诺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A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某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合法有效,且固定期限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015年6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刘某已经在A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八年,且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刘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无忧精英分析:

1、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自己提出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书,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意思表达自由、真实,那么承诺书以及此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属有效。

2、虽然签订了有效的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是否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就劳动合同法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精神,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完全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劳动者作出的选择来回应,没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合同不能终止。

无忧精英提示

·员工签订某些放弃自己权利的承诺书,只要不与强制性法律冲突,是有效的

·违反强制性法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比如员工承诺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又比如放弃仲裁起诉的权利

·签订了承诺书,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正如本案例,虽然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但是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