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到底是如何详细设计的?到底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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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5点,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对外挂出了《存款保险条(征求意见稿)》,讨论了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市场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中国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关键一步,是中国银行业建立合理退出机制的有效保障。
央行在《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勾画的未来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蓝图是这样的:中国将根据国务院的批准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强制性要求所有境内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每半年缴纳保费,以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一旦银行出现破产危机,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对存户偿付最高达50万元的损失。
但存款保险制度到底是如何详细设计的?到底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界面新闻精选了7大问题为读者答疑解惑:
在央行最新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两类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是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除这两类机构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要强制性实施存款保险。
首先,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中国居民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目前99.63%的存款人的中国境内存款在50万元以下。
“50万元”的最高偿付上限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从国际上的偿付限额水平一般定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倍至5倍。而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央行考虑到中国属于“高储蓄率”国家,因此上限定为“50万元”,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根据《破产法》、《物权法》中相关法条,一旦银行出现破产清算,作为银行的债权人——存户有权享有银行清偿时的债权。
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偿付保险后,在银行清偿时,与存户享受相同顺序的的债权。
因此,超过50万元存款的存户,在受偿时,不但将获得存款保险的保险金额,还将拥有对银行债权的追索权,最终的赔付将有可能超过5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根据美国存款保险的历史,保险费率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1/12%。自1980年起,美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已降低到1/27%,即0.037%。
以美国标准计算,中国国内总量86万亿存款总额的99.63%覆盖存款保险,每年中国银行业缴纳的保费约317亿元。
2013年全年,中国银行业实现了净利润1.38万亿元,依次计算,所交保费对整个银行业净利润的影响约为2.3%。
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排位在宪法、法律之后。
但《存款保险条例》最后落地还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步,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步,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通常走完上述所有法律程序的时间在一年左右。
1933年,存款保险的这一制度第一次被写入美国《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后,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标准一直处于上升走势。
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最初所制定的最高偿付标准只有2500美元(约1.54万元),后又多次调整。1980年美国的新银行法出台,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约24.57万元)提高到10万美元(约61.43万元)。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约61.43万元)提高到25万美元(约153.58万元)。
目前,欧盟国家包括比利时、芬兰、丹麦、法国、德国等最高偿付标准为10万欧元(约76.48万元);英国的上限为8.5万英镑(约81.68万元)。
香港、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台湾和泰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泰国的上限为100万泰铢(约18.71万元)、台湾为300万新台币(约59.4万元)、菲律宾为50万比索(约6.83万元),香港是50万港币(约39.64万元)。
而澳大利亚的存款保险最高偿付标准为25万澳元(约130.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