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未返还IT设备,是否可以从离职费用中扣除?

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为了方便员工办公,往往单位会给员工配置笔记本电脑或者手机,那么,员工离职时如果拒不归还公司的IT设备,公司能够从离职费用中将具体费用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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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HR朋友向无忧精英爆料,又个员工在离职后没有归还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这位HR朋友很无奈,希望无忧精英能够为她支招。电脑没有归还很简单,从离职费用中扣除么,但是是否可以这样做呢?

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为了方便员工办公,往往单位会给员工配置笔记本电脑或者手机,那么,员工离职时如果拒不归还公司的IT设备,公司能够从离职费用中将具体费用扣除吗?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该规定,更适用于员工在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的情况。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实践中,公司在员工离职时扣除员工的借款、报销款等,员工提起诉讼的,公司大多败诉。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上来看,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报销款、借款等属于债权,二者性质不同,公司不得直接抵销,需另案主张。

但是,结合《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如员工未在最后工作日前返还IT设备,且主观上该员工就是不还IT设备,某种程度上可看作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了。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考虑扣除相应的设备损失。但至于IT设备损失价值是多少,由于IT设备存在折旧问题,无法确认其目前的价值。并且如果设备金额超过当月工资的20%,超出部分是否仍可以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即将离职或已经离职而未返还财务的情况下,由于员工一旦离职让员工返还IT设备的可能较小,从操作便利性、员工维权的概率及公司另案起诉的成本等综合考虑,公司可以考虑相应扣除。但是如果员工后续提起仲裁或起诉,存在补差的风险。

但是,并不是说我们倡导或者建议单位在员工离职时直接从离职费用中对员工未归还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扣除,单位遇到员工不归还电脑等设备时,首先应该给员工发送通知,告知其需要及时来单位办理归还手续。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并不建议直接扣除。直接扣除其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离职费用是员工的工资,此时单位直接从应发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后续单位可能涉及克扣工资的风险。

前文提到的单位从离职费用中扣除完全是为了防止员工离职后拒不归还也联系不上,从操作便利性、员工维权的概率及公司另案起诉的成本等综合考虑,公司可以考虑相应扣除。

如果离职费用是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归还相应设备等),单位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员工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于工资,单位可以以此作为制约员工不诚信离职行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