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资管副总蒋政违规炒股一案或许没那么简单。
上周末,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刷屏了,就是前安信证券资管副总蒋政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违规买入股票金额合计4.7亿元,获利5.3万元,遭证监会罚没16万元,同时,蒋政被罚5年证券市场禁入,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初看这个新闻,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这个就是一个例行的处罚而已,但是翠鸟资本却认为这个案子并没有那么简单,抛开处罚过轻不说,至少有3处存疑。
大牛市里几亿资金只赚5万?合理吗?
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蒋政1997年2月至2003年10月在国泰君安证券工作,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在长城证券任研究所副所长,2006年12月进入安信证券工作,先后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权益投资组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其中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担任“安信证券—光大银行—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信理财2号)投资主办,2015年5月5日从安信证券离职。
蒋政用的是“李某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而李某均为蒋政的妹夫。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里透露,根据“李某均”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登录日志及委托交易流水,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共登录324次,其中委托下单69次。
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蒋政控制和使用“李某均”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买入股票金额合计469,971,585.79元,盈利金额53,667.19元。
不难看出,蒋政违法买卖股票主要集中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这个阶段。但是,众所周知的是,这段时间正是中国股市的大牛市时期,上证指数上涨幅度超过70%。
许多吃瓜群众都是在嘲笑蒋政的炒股能力堪忧,但是这背后其实有更大的问题值得深究。
我们应该问的问题是:蒋政投入4.7亿巨额资金买的是什么股票?为什么收益才5万元?这个巨额资金就算存银行活期,也是一大笔利息,远超过5万元。
这是显然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里没有详细列出蒋政买卖股票的具体记录,如果有列出具体的个股交易记录,我们就可以算出其获利的具体金额了,所以这个地方显著存疑。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另案处理?
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里还可以看到这么一句话:“2014年11月26日前,蒋政涉嫌使用该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已另案处理。”
利用了什么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什么交易?怎么另案处理的?这些都没有具体说明,很明显,这个案子还有不为人知的东西隐藏在后面。如果是涉及内幕交易的话,那只能说情节更严重。
罚16万处罚过轻?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处罚的适当性,是否过轻。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是这么说的:“我会认为,蒋政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李某均”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蒋政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可以看出,证监会认为蒋政“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43条、第199条以及第233条对蒋政进行了罚款和5年市场禁入的处罚,但是,如果仔细阅读《证券法》第43条、第199条,您可能会发现,这个处罚明显过轻,甚至还有点矛盾。
为什么?
《证券法》第43条里提到“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也就是蒋政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卖出。
《证券法》第199条提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家看出问题没有?《证券法》第199条明确提到,违规买卖股票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蒋政的违规行为不仅应该没收他的违法所得,也就是“5.7万元”,还要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就是4.7亿元。
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既然证监会认定蒋政“违法情节严重”,那么,对蒋政的处罚很明显是过轻了,只对其罚款了16万元外加市场禁入5年。为什么这么处罚呢?至少目前没有答案,只能说蒋政这个案子远不是目前看到的这么简单。
不知道读者怎么看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