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  · 三星  · 专利战

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在前海宣判:华为胜诉

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胜诉,三星被判停止侵权。

 |  前海金融城邮报

作者:黄海琳

2017年12月26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和深圳金融法庭在前海揭牌成立,两法庭分别办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民商事金融案件、不服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金融案件的上诉案件。

作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胜诉,三星被判停止侵权。该案敲响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槌。

据了解,2016年5月,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中,(2016)粤03民初816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的发明专利;(2016)粤03民初840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的发明专利。

两案中原告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方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

资料显示,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6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据悉,华为与三星这两家全球智能终端产品巨头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纠纷,是目前国内、外都具有重大影响且疑难复杂的前沿性知识产权案件。两案证据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技术问题晦涩难懂,且遇到的许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无先例可循。法院经过18天庭审,顺利审结两案,为国际社会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中国的司法先例经验,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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