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审查制度为什么不参考电影、电视剧等,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制度?
最近,餐饮行业的低速广告不断刷新用户的三观。
去年11月1日,有记者探访南京的加盟店,发现仍有“叫了个鸡”“真踏马好翅”等宣传语。店里的其他宣传标语“和她有一腿”“没有性生活的鸡”“鸡的泡友”等,都会引起大家遐想,同时形成了社会影响。
同期,绝味鸭脖的广告也引发了社会正义。11月1日,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并推送了天猫旗舰店躺在床上脚带镣铐分开双腿身着短裤的女性卡通图片,并配发“鲜嫩多汁,想要吗?”的文字,因该广告被舆论评价不尊重女性、性暗示等差评。
11月3日,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又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以大卫雕像隐私处打上马赛克为背景的图片并配发了以夫妻、情侣口气暗示描述性行为的文字,该广告推出又引起了网络媒体的一致差评,11月6日,这则广告在舆论压力下撤下。
同时,长沙市工商局在调查和查处“绝味”低俗广告时发现,该违法广告所发布的网络平台分别为深圳腾讯有限公司所属的微信公众平台和杭州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的天猫购物平台。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遂将案件分别移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人说,中国广告审查制度为什么不参考电影、电视剧等,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制度?
1、事前审查制度的成本更高,不管是人员成本还是时间成本,事前审查的成本非常高,这些都将推高主管部门的行政成本。同时涉及到更多的行业,国内一直实行广告审查制度的“双轨制”。
▼涉及到广告审查的“相关部门”
2、与电影、电视剧等意识形态内容不同,广告基本属于企业经营范畴,归属工商系统管理,更加灵活。
3、消费市场瞬息万变,一般行业的一般广告先投后审更符合是市场规律。
有网友表示,为什么广告审查门槛这么低?广告审查制度形同虚设了吗?
《4A广告周刊》了解到,国内的广告审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第一种是广告审查机关的事先审查,这种广告一般涉及到某些特定的行业。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而叫个鸭子、加了个鸡、绝味鸭脖等餐饮企业都属于一般行业,并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所以发布广告的门槛比较低。
第二种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事先审查。一般就是广告代理公司和报纸、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审查。因为是利益相关方,这种自审制度一般全靠自觉。
在国外,自律组织非常成熟。以美国为例,负责审查的是美国全国自律机构,即广告审查理事会,其下设两个广告管理部门:一是全国广告局(NAD),另一个是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NARB)。NAD负责监视、监听各种全国性的广告,并受理来自消费者、品牌竞争者等的申诉。如在解决申诉中找不到满意的解决方案,NAD便将案件交给NARB。
第三种是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发布后的审查和监测。根据《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其中一个职能就是: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受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对违法广告的投诉,认为广告危害国家、社会公众时,可以先行做出停止发布的行政决定。对广告违法案件行使立案检查和行政罚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承担对广告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职能,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