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鞭刑的目的就是给肉体带来极大的痛苦,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作者:小米桶
制图:孙绿 / 校稿:猫斯图 / 编辑:白鸥
酷刑下能否产生文明的社会,这是一个在法学界和公共空间里争论不休的话题。尤其是对那些社会危害特别大、影响特别恶劣的罪行,人们往往希望能用酷刑的恐吓防患于未然,而专业的法学家则经常给出反对意见。双方的争论常常旷日持久,让法律的制定变得困难。
近日在台湾地区,鞭刑这种酷刑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台湾民众对“虐待儿童”、“性侵害”、以及“酒驾累犯”这三类犯罪深恶痛绝,希望增加鞭刑惩罚,“嚇阻惯犯再犯之可能,也对未犯之可能犯以及预备犯有嚇阻作用”。
截图
尤其是针对儿童侵害案的鞭刑提案,更是成为了当地热议的话题。人们在网络上留言要求台湾当局对虐童案件的刑罚要不要改为鞭刑正面做出回应。
今天的文章,就一起来追溯一下鞭刑的历史和作用,深入思考这种肉刑是否会对台湾的社会治安有利,又能对大陆有什么借鉴意义?
酷刑下的劳动人民
酷刑中的历史
鞭笞是自古以来世界各国都引入法律系统的刑罚措施。中国古代就有笞刑的惩罚,是用竹板或木板敲击犯人的身体,通过身体上的痛苦达到教育罪犯的目的。
这种刑罚在中国经过了几代的发展,使用的刑具也发生了几代不同的变化。在隋唐年间的法律体系中,笞刑是最轻的刑罚,且唐朝的笞刑刑具是称为“楚”的荆条,就可以被视为一种鞭刑。比这种刑罚更重的刑罚是杖刑,也就是在各种话本小说和传奇演义中经常出现的“重打五十大板”。
尽管鞭笞之刑最早是汉朝文景两朝为了取代残忍的肉刑(更加可怕)而开发的,但在现代人的眼里,它们早就成了严厉的酷刑。
既然是酷刑,就会引发巨大的争议。但是台湾人民的鞭刑提案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在台湾岛上有其历史。1904年,日本殖民当局曾在台湾推广鞭刑,直到1921年才取消。日本鞭刑传统,也来自日本在隋唐年间引入的中国刑法,但明治维新之后只在朝鲜半岛和台湾这两个殖民地保留了这种刑罚。
有点吓人
香港则受英国殖民地法的影响,也有过公开鞭刑的历史。只是香港的鞭刑最后缩小在在监狱范围内施行,直到1990年才取消。
英国统治下香港监狱中
所使用的藤椅和藤条
现今还可以借鉴鞭刑的,皆是曾经做过英国殖民地的东南亚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等国。由于这些国家的居民大多是穆斯林,所以人们往往误以为鞭刑律法和伊斯兰教法大有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准确,这些国家的司法鞭刑制度,实际上是从英属刑法中保留下来的,与伊斯兰教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实欧洲也是有传统的
当然伊斯兰法中也有鞭刑,只是和刑法鞭刑有很大的区别。以印度尼西亚的亚齐(Aceh)特区为例,教法主要责罚的是一些违反教义的行为,例如饮酒、女子穿着暴露、同性恋行为等等,针对对象也仅仅是穆斯林。
印尼妇女因婚外情遭当众鞭笞
这个则是伊朗的
教法施刑主要的目的不是让犯人感受到痛苦,而是羞辱犯人的自尊心。男犯采站姿,女犯采坐姿,刑鞭纤细如一根藤条,主要施打在犯人的背部。但是行刑官被明确要求不能使出全力——挥鞭的高度不能举过头顶。
严厉的司法鞭刑
新加坡等国采取的刑法式鞭刑就没有这么客气了。罪行如强奸、盗窃、抢劫等引发的鞭刑,因写入刑法,适用于任何触犯刑法法律的男性罪犯,故称为“司法鞭刑”。
嗯。。。
与明确规定只能用七分力气的伊斯兰鞭刑不同,司法鞭刑的目的就是给肉体带来极大的痛苦,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因此,社会在宣传鞭刑的严重性、羞辱性、以及歧视性上都不遗余力,甚至引导未成年人观看用假人来示范行刑过程,力求在每个国民心中都达到震慑的效果。所以才会形成外界对新加坡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是一种本质上非常残酷的刑罚”的印象。
操作要科学化
新加坡也完全无意摘掉酷刑国家这个“帽子”。1965年独立后,该国不仅没有消减源自英国殖民法中的鞭刑罪罚,还在近年来扩大了惩罚范围。例如破坏公物、非法移民这类罪行,以往都只会被处以监禁和罚金,修法后犯人就会面临3鞭或以上的额外责罚。
两种不同的刑鞭:
前排的是比较粗重的,后排是比较轻细的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官是该行业中的“亮点”。这些行刑官都经过特别的挑选,必须是身型壮硕、精通武学的大汉。被选中后,这些行刑官要经过培训,以沙袋、假人、和树木为练习对象,练习有力度和精准度的鞭打技巧。
他们在挥鞭时,不单运用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长手臂,侧过身体,以双脚为转轴使出全身的力量挥鞭而下,全力以赴造成受刑人肉体上的最大痛苦。。。
可怜的娃
新加坡鞭刑皆是监禁的附加刑罚,罕有单独实施的情况。犯人在刑求时间内的周二或周五会被安排执行鞭刑,但具体的日期总是当日才得到通知。这样的做法是藉由对受刑日期的不确定感,让受刑人长期处于压力的状态,增加其内心的苦扰和恐惧。
受刑时,犯人必须全身赤裸,在木质刑架前站立,随后面向刑架,双手双脚被固定。很多资料都显示受刑人的背部和四肢都会以棉衣包裹,只留臀部一处受刑部位开放,以确保藤鞭不会伤到身体其他部位。
臀部脂肪肌肉肥厚,且距离内脏器官和筋骨较远,受一顿打于性命无虞。为了震慑犯罪,犯人不会被封口,若有惨叫也可作为鞭到痛处的证明。
大概是这样
此刑中最大的人道莫过于全程都有医官监测。刑前通常会有体检,确保受刑人身体状况稳定。刑间医官也会随侍在侧,即时观察受刑人的生理反应。
新加坡执法部门长期积累的经验发现,人体最多能承受的鞭击为24下左右,因此犯人在同一时间被鞭打的次数最多也只有24下。若有不能承受之时,医官可下令停止。
此后也不会像坊间传言那样,把剩下的几鞭“欠着”留到日后再完成。而是由法院按照剩余的鞭数,折合成监禁时间,延长受刑人的刑期。这也显示了,法庭有权将鞭打折合为监禁时间。不过这都是在犯人无法完成鞭刑的状况下才可以。理论上犯人若是被判处鞭刑,肯定是先打了再说。
酷刑=正义?
对于鞭刑所造成的伤害,不论是亲历者还是目击者都承认是非常巨大的。受刑人的身体虽不致传闻中“血肉模糊”,但是“皮肤裂开,鲜血不断渗出”的情形确实存在。曾有研究酷刑的机构对新加坡鞭刑的疼痛状况进行总结,发现大部分受刑人最多能承受的只有3下鞭打,超过3下的人很多实际上已处于休克状态。
执法部门不会允许任何人在昏迷状态下完成鞭刑,因此医护人员会在现场待命,随时帮虚脱的受刑人恢复意识。即使有人假装昏迷也会被识破。鞭刑完毕后,受刑人会被送入医疗室中清洗和包扎伤口。鞭刑官打出的伤口大约要经一个月左右才会愈合,并且会留下永久的疤痕,让他永远也忘不掉!
嗯。
司法鞭刑的本质,与死刑相同,属于一种“同态复仇”。针对罪犯对受害人施予的身体伤害,法律以公权力强制报偿以肉体伤害;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社会也授权使用暴力方式还之以恐惧。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鞭刑除了能够平息民众对于恶性伤害案件的集体反弹,亦有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减少监狱刑求空间,方便管控社会治安这一系列的效益。
从社会角度来看,对犯人留下永久性的疤痕,也意味着终身教育的目的。如同我国古代在犯人脸上刺字一样,鞭刑的伤疤也是人生污点的记录。民众歧视带有鞭刑伤疤之人,普通人会避开与这种犯人接触。例如姑娘择偶,要先验过男方臀部有无伤疤,如果有,断无婚配之理。
从新加坡社会的评论来看,多数人都是支持鞭刑的。新加坡民众普遍认为,国内的低犯罪率受惠于严刑峻法的实施。这也是台湾民众想要引入鞭刑的主要目标。
台北地方政府在12月初曾就引入鞭刑举办网路研讨会,参与的民众中有82%的人认为近年来的儿童虐待案件越来越多。98%的人认为惩处虐儿的法律需要修改,应以加重刑责为意。更有97%的民众投票支持鞭刑是一种社会成本低,遏制犯罪效果更好的刑罚。
面对民间的呼声,有官员曾公开表态,说明台湾已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字,需要遵循反对酷刑、以及虐待式刑罚的原则。因此可以想象,在下一月为鞭刑举行之公听会中,会出现官民各说各话的状况。
其实,民众何尝不是爱好和平,岂有呼吁血腥暴力、让社会文明倒退的想法。但如一位网友在留言中表示:“呼吁恢复鞭刑只是人民对于虐待儿童案件的强烈厌恶,也反映出人民已无法容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政府就算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不考虑鞭刑,也任应正视社会强烈的负面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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