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经贸与投资规模在中国整体对外经贸与投资合作中的比例不算太高,相反,印方的商品严重依赖中国进口,同时又急需中方资金、技术与设备。因此,“敌国财产法”的存在以及一旦再次对华实施,受损更大的其实是印度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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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民旺
近些年来,前往印度的中国公司与公民越来越多,中国对印投资也越来越大。然而,几乎所有中国投资者及公民可能都不知道,印度国内有一部专门针对中国与巴基斯坦公民与公司的法案,叫“敌国财产法”。
该法源于二战,当时印度尚未独立,作为其殖民者的英国与其他同盟国达成协议,要求对德、意、日“轴心国”在同盟国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没收,以打击和削弱法西斯势力。二战结束后,1947年印度与巴基斯坦同时从英国殖民统治中独立,双方还发生了第一次克什米尔战争。随后,两国政府均决定将在本国境内收缴“逃往”对方国家公民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于是,印度开始酝酿制定“敌国财产法”。
1962年中印爆发边界冲突。印方在无法律支持的背景下,仅依据“印度国防规定”这一行政命令,便将在印中国公司与公民的财产全部没收,交由所谓“印度敌国财产监管局”(CEPI)保管。失去财产的中国公民或被印度政府抓起来或被迫移民他国,失去财产的中国公司则被迫撤离。
1965年和1971年,印巴又相继爆发两次战争,大量穆斯林从印度迁至巴基斯坦,其中包括很多跨宗教家庭。根据当时规定,逃往巴国的原印度公民名下财产被没收,即使其印度教的家庭成员也不得继承所有权。也就是说,该规定凌驾于印度《继承法》。仅这一不合理规定,便在全印境内引发大量司法纠纷和诉讼案件。第二次克什米尔战争后,为了解决印巴间一系列问题,两国于1966年1月在塔什干举行专门会议并发表《塔什干宣言》,提出“两国将进一步商讨如何返还与战争相关、被对方没收的财产事宜”。但因会后两国关系未见根本好转,双方没能继续就上述事宜展开谈判。
在此背景下,印度政府于1968年8月20日出台“敌国财产法令”,核心内容是搜查在印境内的中国与巴基斯坦公民与公司财产。此后,1977年、2010年、2016年,印政府分别对该法令进行修改与完善,包括对“敌国财产”进行重新界定、强化CEPI处置没收财产时的核心与权威地位、规范没收程序、增加CEPI机构与人员配置、明确“继承法不适用该法令”“民事法院无权受理相关纠纷”等内容,目的一是继续收缴“中巴公民与公司”财产,二是为未来一旦与中巴“有事”,可以依据该法采取行动。
根据该法令文件,迄今共有价值超10万亿卢比(约合1万亿人民币)的9280件巴基斯坦公民的不动产、266个上市公司价值约2600亿卢比(约合260亿人民币)的动产等被没收。而中国公民被没收的房产共计149套,主要分布在西孟加拉邦、阿萨姆邦等8个邦。半个多世纪以来,尽管中巴两国公民和公司通过各种司法与行政渠道,要求印政府返还有关财产,但印方从未向当事人返还任何财产。
不仅如此,印度政府去年还对“敌国财产法令”进行全面修改并提交印度议会审议,在议会上下院通过后,于今年3月经总统批准成为国家法律。据此,仅在2015年-2016年间,印政府就为CEPI新增108位财产“评估员”。该法还确定了CEPI的法律地位及与各邦执法部门的关系,只要收到有关“线索”,“评估员”即可使用“追溯权”,通过一定的确认与评估程序后,将原属中巴公民和公司的财产进行没收处理。
该法案的存在,说明印政府从未放弃针对中巴两国的敌对行为,这不仅有悖于印自身宪法与相关法律的内容与精神,引发大量诉讼案件,也与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印国际声誉。
现在,印度已超过中国成为全球最大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中国对印投资也逐渐升温,以手机业为代表的不少中国制造业全产业链转向印度,其他如光伏、医药、房地产、安防等领域投资者也在拓展印度市场。不同行业背景的大量中国企业在印度落地开花的同时,越来越多中国人来印工作生活,有的甚至与当地人组成家庭,但他们很多并不了解“敌国财产法案”的存在。而实际上,中方公司与公民亟须做好相关预案。
当然,印方也应看到这个法案对中印经贸与投资合作的潜在不利影响。2016年,中印贸易额达到711.8亿美元。较之印度是中国第七大商品出口国和第27大商品进口国,中国已取代美国和阿联酋,成为印度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也就是说,中印经贸与投资规模在中国整体对外经贸与投资合作中的比例不算太高,相反,印方的商品严重依赖中国进口,同时又急需中方资金、技术与设备。因此,“敌国财产法”的存在以及一旦再次对华实施,受损更大的其实是印度自身。
(作者是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南亚研究中心副主任)